著作权积极行政管理内容
2021-02-06 15:02:22|268|起点商标网
1.主动行政
行政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所面对的是复杂而紧迫的社会问题,为及时解决问题,除了要依法行政外,还应积极主动地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预判,设定提前量,从大局的角度、宏观的角度来审时度势,以有利于促进和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为前提,寻求制度突破。积极行政既然是政府主动的、自觉的行为,就应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的主观能动性,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来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难题;积极行政所针对的是在法律法规存在滞后、空白的情况时,政府利用现有的资源所要采取的一种行政方式,为此,要敢于对观念、方式方法进行创新,行使行政权力,使其更符合客观实际。各行政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所追求的日标是为了实现行政效率与效果,现代公共行政改革强调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作为政府行为的导向,积极行政在政府主动作为时,更应强调行政的效率,以效率作为积极行政的最终衡量标准。
对著作权进行行政管理亦是主动行政的范畴,故著作权的主动行政就是行政管理机构依托著作权行政管理现有职权,根据著作权自然正当的特性,主动介入到著作权的管理之中,对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不同表现形式的著作权进行管理,以建立具有正当性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模式,从而促进著作权确权、使用的过程。通过著作权主动行政,各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对新技术、新作品、新的表现形式应自觉、主动介入,预判其能否被纳入到原有著作权体系中,如果不能,则寻求对现有制度的合理突破;要创新现有的著作权管理方式,简化著作权管理模式,将著作权行政服务前移,为著作权的注册、使用和维权创造条件;要改正不诉不理的不良管理方式,注意对社会上著作权管理诉求和意见的收集,及时反馈、解决著作权行政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主动行政的日的。
2.有限行政
行政管理权是法律赋予特定机构和人员管理社会的权力,无法律授权,就没有行政管理的权力来源,法律亦是衡量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实施的最终标准,故而法律是行政权的界限;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具有对社会资源进行调配和处理的职权,具有处理社会事务的权力,行政管理权是否合理合法使用,将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影响,也会对人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故而需要对行政管理的权力进行控制;行政管理应依据一定程序履行,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和方式去实施行政管理,否则,将会因违反行政管理程序而受到处罚。上述表明,行政管理具有有限性,行政管理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应遵循法律优先和保留原则,应接受司法审查,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能侵犯人权,否则,实施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将会因行政权滥用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损失而受到惩处。
著作权作为具有无形性、财产性和人身性的权利,其行政管理权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权、查处权、调解权和裁决权,由于著作权行政保护相较于司法保护i而言,具有主动性强、程序简单、成本低廉、执行度高的优点,各国都广泛认同对知汉产权采取行政保护,且纷纷加强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在此过程中,著作权行政管理经常会发生管理失范现象,如著作权行政权力干预过度对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本质上是私权,但是由于各国加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突破了公权和私权的界线,造成了公权力对私权的侵犯;又如著作权行政管理程序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处罚标准和正当程序,导致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上出现错误和混乱,损害了国家、社会和著作权人的权利。故而,在著作权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亦需要限制行政权,才能促进著作权的发展,并围绕著作权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引导设置科学合理的著作权行政管理职能和职权,规范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
实施著作权有限行政,就要从维护著作权正当性角度出发,根据现有的经济和社会条件,重新审视著作权法律体系,对不符合著作权管理需求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建立并完善涉及著作权的听汪制度,将著作权行政管理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并设计著作权行政管理模式,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和相应的违法责任,对著作权行政管理设置社会监督权和司法监管权,从而有效地限制著作权行政管理权。
行政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所面对的是复杂而紧迫的社会问题,为及时解决问题,除了要依法行政外,还应积极主动地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预判,设定提前量,从大局的角度、宏观的角度来审时度势,以有利于促进和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为前提,寻求制度突破。积极行政既然是政府主动的、自觉的行为,就应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的主观能动性,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来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难题;积极行政所针对的是在法律法规存在滞后、空白的情况时,政府利用现有的资源所要采取的一种行政方式,为此,要敢于对观念、方式方法进行创新,行使行政权力,使其更符合客观实际。各行政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所追求的日标是为了实现行政效率与效果,现代公共行政改革强调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作为政府行为的导向,积极行政在政府主动作为时,更应强调行政的效率,以效率作为积极行政的最终衡量标准。
对著作权进行行政管理亦是主动行政的范畴,故著作权的主动行政就是行政管理机构依托著作权行政管理现有职权,根据著作权自然正当的特性,主动介入到著作权的管理之中,对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不同表现形式的著作权进行管理,以建立具有正当性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模式,从而促进著作权确权、使用的过程。通过著作权主动行政,各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对新技术、新作品、新的表现形式应自觉、主动介入,预判其能否被纳入到原有著作权体系中,如果不能,则寻求对现有制度的合理突破;要创新现有的著作权管理方式,简化著作权管理模式,将著作权行政服务前移,为著作权的注册、使用和维权创造条件;要改正不诉不理的不良管理方式,注意对社会上著作权管理诉求和意见的收集,及时反馈、解决著作权行政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主动行政的日的。
2.有限行政
行政管理权是法律赋予特定机构和人员管理社会的权力,无法律授权,就没有行政管理的权力来源,法律亦是衡量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实施的最终标准,故而法律是行政权的界限;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具有对社会资源进行调配和处理的职权,具有处理社会事务的权力,行政管理权是否合理合法使用,将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影响,也会对人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故而需要对行政管理的权力进行控制;行政管理应依据一定程序履行,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和方式去实施行政管理,否则,将会因违反行政管理程序而受到处罚。上述表明,行政管理具有有限性,行政管理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应遵循法律优先和保留原则,应接受司法审查,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能侵犯人权,否则,实施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将会因行政权滥用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损失而受到惩处。
著作权作为具有无形性、财产性和人身性的权利,其行政管理权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权、查处权、调解权和裁决权,由于著作权行政保护相较于司法保护i而言,具有主动性强、程序简单、成本低廉、执行度高的优点,各国都广泛认同对知汉产权采取行政保护,且纷纷加强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在此过程中,著作权行政管理经常会发生管理失范现象,如著作权行政权力干预过度对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本质上是私权,但是由于各国加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突破了公权和私权的界线,造成了公权力对私权的侵犯;又如著作权行政管理程序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处罚标准和正当程序,导致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上出现错误和混乱,损害了国家、社会和著作权人的权利。故而,在著作权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亦需要限制行政权,才能促进著作权的发展,并围绕著作权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引导设置科学合理的著作权行政管理职能和职权,规范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
实施著作权有限行政,就要从维护著作权正当性角度出发,根据现有的经济和社会条件,重新审视著作权法律体系,对不符合著作权管理需求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建立并完善涉及著作权的听汪制度,将著作权行政管理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并设计著作权行政管理模式,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和相应的违法责任,对著作权行政管理设置社会监督权和司法监管权,从而有效地限制著作权行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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