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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质押

2021-02-06 15:02:13|182|起点商标网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可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押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许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ib质登i己。
    根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对商标权进行质押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依法呵以转让”。商标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出质商标应、与是有效注册商标;(2)没有“限制转让”的情形存在,这些情形包括在先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3)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一并办理。
    根据《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fn匝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嘘[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l)w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艾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对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出规范,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2)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5)担保的范围;(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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