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的管理
2021-02-06 15:02:24|205|起点商标网
商标代理是随着商标注册制度而产生的,在1991年以前,中国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因此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制,是一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代理行为。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规定。1994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就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取得、职业道德及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及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1999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之后,又于2009年和2010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该管理有两个特点,一是全面放开,二是严格管理。
1.商标代理的行为准则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3)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3)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E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2.商标代理中的法律责任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1)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2)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3)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4)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第14条规定:“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1)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2)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3)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4)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1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2012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在明确律师事务所有权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同时,也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从事商标代理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准则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1.商标代理的行为准则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3)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3)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E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2.商标代理中的法律责任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1)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2)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3)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4)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第14条规定:“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1)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2)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3)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4)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1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2012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在明确律师事务所有权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同时,也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从事商标代理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准则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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