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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商标权保护的挑战

2021-02-06 12:02:19|192|起点商标网
(一)商标法一般规定的失灵
我国的商标法主要是建立在传统的商业活动条件下,但是借助于网络技术实现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具有较强的超地域性、开放性以及超时间性,这给商标法带来巨大挑战。
首先,地域性是商标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商标权边界需要由法域进行界定。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弱化了国界、地界之分,任何一个商标使用行为都极有可能会产生遍及全球的效果,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遭到削弱。这也促使商标法对于很多网络侵权难以认定,且出现管辖问题。
其次, 网络所造就的虚拟世界为商业活动开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多样化的技术支持也对商业标志构成要素进行了丰富,如动态f l ash形式商业标识,将标志符号作为关键词、网页链接标志以及纵深链接他人商业标志等。这些都使得商标权的行使范围更加模糊,为网络商标侵权的认定带来困难。
再者,商标法中的商标权期限性受到互联网所具有的超时间性的挑战。商标侵权行为本身也具有时间性,无论是一次性侵权还是连续性的侵权行为都具有时间量度的对应,以此为依据进行诉讼时效计算。但是互联网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同现实世界中的时间体系难以准确应对,商标侵权诉讼面临困难。
(二)现有救济措施难以应对多样化的商标侵权
1.链接商标侵权
链接可以说是网络环境中的常见现象。链接也就是所谓的超级链接,其主要指向的是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这一目标可以是相同网页内的不同位置,也可以是邮件地址、图片或者是另外一个网页等。网页链接是互联网必不可少的一项技术,其既可以对网站主页下的子网页进行链接,也可以对其他网站网页进行链接,前者叫做“纵深链”。链接设置方式又可划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正常链,二是埋藏链。后者是一种隐形链接,不易被用户所察觉,被链接文件在表面上构成链接文件的一部分。[2]如果深层链接所显示的标志同被链者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二者所供给的商品以及服务也是相同或相似的,尤其是在二者所提供的具体内容页内容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况下,该深层链接非常有可能对他人造成商标侵权。对这一纵深链接设置的侵权判断的重要考量因素是链接设置目的,如果非为商业目的,则不属于商标侵权。
2.搜索引擎商标侵权
网上搜索是每一位互联网那个用户都会使用的一项功能,其主要是通过将关键词输入找寻出与关键词相似的网页,以供用户进行选择,实现迅速查找目的。网上搜索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元标记,其主要指向的是网页源代码中用来描述网页特征和主要内容的软件参数。互联网时代下,搜索引擎发展较为迅猛,为了实现点击率提升,一些网站经营者开始对元标记使用加以重视,例如,将自身商标注入元标记之中以吸引客户。一些经营者为了招揽其竞争者客户,会将其商标埋入自己元标记中,这也就造成了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由于这一侵权是在用户难以察觉的状况下进行的,所以又可被称作“商标隐形侵权”。不同于显性的商标侵权行为,隐形商标使用是利用他人商标所代表的商誉将客户引入自己网站,这一行为尽管没有直接将他人注册商标使用到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然而,其却对他人商标所具有的影响力进行了削减,对其商标造成淡化,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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