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割的内涵
2021-02-06 06:02:02|269|起点商标网
商标分割是指针对注册申请程序中的商标以及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请求以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为依据,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商标。商标分割是一种权利分割。商标权利可以进行分割的原因在于其是一项以核定的商业标识和其所指定的商品为边界的完整权利,本质上是商标所有人对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信息之间对应关系的支配权,两者共同划定了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因此,商标权在进行分割时不过是依据同一商业标识所涵摄的不同商品信息之类别,将先前一个商标权分割为数个,分割后数个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在整体上依然与先前无异。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分割不会损害其他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法律自然没有进行干涉的必要。
关于商标分割的内涵,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首先,商标分割的产生与“一标多类”原则的适用有着紧密的关联。“一标多类”原则正式实施后,对于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书中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提出的注册申请,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仅需授予一个商标申请号,发放一份商标注册证书。“一标多类”原则在申请注册阶段给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可能使其在商标审查阶段和权利行使阶段面临较为繁复的程序障碍,因而需要商标分割制度与之配套,解除申请人(商标权人)的后顾之忧;其次,商标分割不是将商标所使用的标记本身进行分割,而是将同一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权人指定使用在多个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某一商标予以分割,成为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商标。在进行此种分割时,所依据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2017文本)中所确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最后,商标分割不是共有商标权的分割,不涉及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横向分配。商标分割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为依据而对商标本身进行分割,分割前后商标权的主体是一致的。
关于商标分割的内涵,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首先,商标分割的产生与“一标多类”原则的适用有着紧密的关联。“一标多类”原则正式实施后,对于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书中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提出的注册申请,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仅需授予一个商标申请号,发放一份商标注册证书。“一标多类”原则在申请注册阶段给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可能使其在商标审查阶段和权利行使阶段面临较为繁复的程序障碍,因而需要商标分割制度与之配套,解除申请人(商标权人)的后顾之忧;其次,商标分割不是将商标所使用的标记本身进行分割,而是将同一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权人指定使用在多个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某一商标予以分割,成为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商标。在进行此种分割时,所依据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2017文本)中所确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最后,商标分割不是共有商标权的分割,不涉及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横向分配。商标分割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为依据而对商标本身进行分割,分割前后商标权的主体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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