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方面
2021-02-03 07:02:33|216|起点商标网
1993年颁布了立陶宛独立共和国商标和服务商标第一部法律。按照该法律的规定,不可能对国家专利局的不诚实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被不诚实的申请侵害了权利的商标所有人只能根据1994年立陶宛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不正当竞争法在法院诉讼中捍卫自己的权利。
在此期间并一直持续到今天,但在少数情况下,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不同的企业恶意或不诚实地提出商标申请,例如,禁止其他主体使用自己的商标,垄断市场,限制平行进口,出售商标等。大多数情况是在申请人撤回商标申请或将权利转让给所有者时通过协商解决的。但是,真正的商标所有者经常不得不购买自己的商标,因为诉讼耗时且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和适用都模棱两可。
立陶宛《不正当竞争法》(第16.1条)指出,应禁止企业进行任何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与注册或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参考文献以及在先权利,如果这导致或可能与该企业或其活动混淆,或者是否试图不当地利用该企业的声誉(其商标或参考),或者可能损害该声誉(其商标) (或参考)或减少该企业使用的商标或参考的显着特征。
所提到的规范引起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解释问题,即,如果该商标未实际使用,那么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该规范仅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商标。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直到2002年法院才有机会在Stada Arzneimittel AG诉Nestra Limited案中对此案做出裁决。
在对案件的审查中,可以确定Stada Arzneimittel AG发明并生产了药物制剂“ Pfeil Zahnschmerz-Tabletten”,该药物从1989年开始在德国使用。但是在立陶宛,该商标仅在6月16日才被注册。 1998年开始使用,自1999年开始使用。与此同时,雀巢有限公司(Nestra Limited)在1998年6月3日也提交了注册同一商标“ Pfeil Zahnschmerz-Tabletten”的申请。尽管当时Nestra Limited提交了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但还没有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也没有注册的相同或相似药物,法院的结论是,雀巢有限公司的行为与诚实的商业行为相抵触,必须视为不正当竞争。法院指出,雀巢有限公司已将其他受试者的产品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目的是禁止Stada Arzneimittel AG在立陶宛市场上使用商标“ Pfeil Zahnschmerz-Tabletten”,并使该医疗制剂的销售更为复杂。立陶宛。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Nestra Limited打算在其经济活动中使用该商标。法院指出,雀巢有限公司已将其他受试者的产品名称注册为其自己的商标,目的是禁止Stada Arzneimittel AG在立陶宛市场上使用商标“ Pfeil Zahnschmerz-Tabletten”,并使该医疗制剂的销售更为复杂。立陶宛。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Nestra Limited打算在其经济活动中使用该商标。法院指出,雀巢有限公司已将其他受试者的产品名称注册为其自己的商标,目的是禁止Stada Arzneimittel AG在立陶宛市场上使用商标“ Pfeil Zahnschmerz-Tabletten”,并使该医疗制剂的销售更为复杂。立陶宛。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Nestra Limited打算在其经济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UAB“ Merand”与UAB“ Opra”的另一起近期案件涉及UAB“ Opra”对具有象征意义的商标“ IKRA LOSOSEVAJA ZERNISTAJA”(红鱼子酱的俄语)的注册,这是立陶宛红鱼子酱的进口商和分销商之一。法院裁定该商标的注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立陶宛提出该商标申请之日之前,许多公司进口和出售的红鱼子酱都带有相同商标“ IKRA LOSOSEVAJA ZERNISTAJA”。法院认为,UAB“ Opra”渴望注册商标已被许多公司使用了很长一段时间,这是法院确立其在市场上的垄断权的意图。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在确定是否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会考虑很多情况,例如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商标创建的事实,首次使用等。
随着新的立陶宛商标法于2002年1月1日生效,颁布了新的法律武器,以不诚实的方式侵犯商标权的人获得了对抗不正当商标申请的新法律武器。现在,它们可以在国家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可以直接基于商标法规范的基础上提出异议。根据上述法律第7.3条的规定,如果很明显该商标注册申请是恶意的,则可以宣布商标注册无效。该程序应受到商标所有者的欢迎,因为它可以节省法庭诉讼的费用,并且耗时少。
“恶意”概念的内容相当广泛,它取决于具体情况的许多事实。无论立陶宛到目前为止,没有根据分析的规范进行异议的听证会,从判例法来看,很明显,以下事实可以而且应该被国家专利局上诉委员会视为恶意的证据。 :
许多商标的注册,这些商标都与其他商标相似或相同;
没有真正意图开始使用商标的商标注册;
旨在垄断市场的商标注册;
出售或建议出售注册商标及其他。
因此,最近商标法的变化,不正当竞争法的广泛适用以及《巴黎公约》和法院的实践,都使商标所有人能够有效地与申请人抗衡,并以不诚实的意图注册其商标。
在此期间并一直持续到今天,但在少数情况下,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不同的企业恶意或不诚实地提出商标申请,例如,禁止其他主体使用自己的商标,垄断市场,限制平行进口,出售商标等。大多数情况是在申请人撤回商标申请或将权利转让给所有者时通过协商解决的。但是,真正的商标所有者经常不得不购买自己的商标,因为诉讼耗时且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和适用都模棱两可。
立陶宛《不正当竞争法》(第16.1条)指出,应禁止企业进行任何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与注册或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参考文献以及在先权利,如果这导致或可能与该企业或其活动混淆,或者是否试图不当地利用该企业的声誉(其商标或参考),或者可能损害该声誉(其商标) (或参考)或减少该企业使用的商标或参考的显着特征。
所提到的规范引起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解释问题,即,如果该商标未实际使用,那么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该规范仅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商标。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直到2002年法院才有机会在Stada Arzneimittel AG诉Nestra Limited案中对此案做出裁决。
在对案件的审查中,可以确定Stada Arzneimittel AG发明并生产了药物制剂“ Pfeil Zahnschmerz-Tabletten”,该药物从1989年开始在德国使用。但是在立陶宛,该商标仅在6月16日才被注册。 1998年开始使用,自1999年开始使用。与此同时,雀巢有限公司(Nestra Limited)在1998年6月3日也提交了注册同一商标“ Pfeil Zahnschmerz-Tabletten”的申请。尽管当时Nestra Limited提交了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但还没有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也没有注册的相同或相似药物,法院的结论是,雀巢有限公司的行为与诚实的商业行为相抵触,必须视为不正当竞争。法院指出,雀巢有限公司已将其他受试者的产品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目的是禁止Stada Arzneimittel AG在立陶宛市场上使用商标“ Pfeil Zahnschmerz-Tabletten”,并使该医疗制剂的销售更为复杂。立陶宛。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Nestra Limited打算在其经济活动中使用该商标。法院指出,雀巢有限公司已将其他受试者的产品名称注册为其自己的商标,目的是禁止Stada Arzneimittel AG在立陶宛市场上使用商标“ Pfeil Zahnschmerz-Tabletten”,并使该医疗制剂的销售更为复杂。立陶宛。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Nestra Limited打算在其经济活动中使用该商标。法院指出,雀巢有限公司已将其他受试者的产品名称注册为其自己的商标,目的是禁止Stada Arzneimittel AG在立陶宛市场上使用商标“ Pfeil Zahnschmerz-Tabletten”,并使该医疗制剂的销售更为复杂。立陶宛。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Nestra Limited打算在其经济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UAB“ Merand”与UAB“ Opra”的另一起近期案件涉及UAB“ Opra”对具有象征意义的商标“ IKRA LOSOSEVAJA ZERNISTAJA”(红鱼子酱的俄语)的注册,这是立陶宛红鱼子酱的进口商和分销商之一。法院裁定该商标的注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立陶宛提出该商标申请之日之前,许多公司进口和出售的红鱼子酱都带有相同商标“ IKRA LOSOSEVAJA ZERNISTAJA”。法院认为,UAB“ Opra”渴望注册商标已被许多公司使用了很长一段时间,这是法院确立其在市场上的垄断权的意图。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在确定是否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会考虑很多情况,例如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商标创建的事实,首次使用等。
随着新的立陶宛商标法于2002年1月1日生效,颁布了新的法律武器,以不诚实的方式侵犯商标权的人获得了对抗不正当商标申请的新法律武器。现在,它们可以在国家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可以直接基于商标法规范的基础上提出异议。根据上述法律第7.3条的规定,如果很明显该商标注册申请是恶意的,则可以宣布商标注册无效。该程序应受到商标所有者的欢迎,因为它可以节省法庭诉讼的费用,并且耗时少。
“恶意”概念的内容相当广泛,它取决于具体情况的许多事实。无论立陶宛到目前为止,没有根据分析的规范进行异议的听证会,从判例法来看,很明显,以下事实可以而且应该被国家专利局上诉委员会视为恶意的证据。 :
许多商标的注册,这些商标都与其他商标相似或相同;
没有真正意图开始使用商标的商标注册;
旨在垄断市场的商标注册;
出售或建议出售注册商标及其他。
因此,最近商标法的变化,不正当竞争法的广泛适用以及《巴黎公约》和法院的实践,都使商标所有人能够有效地与申请人抗衡,并以不诚实的意图注册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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