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备证据以应对商标撤销
2021-02-02 12:02:27|209|起点商标网
有几种原因可能导致您需要提供证据来克服审查员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您需要提供证据的原因可能会改变您的处理方式。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它都必须采用正确的格式才能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政府机构提出申请。这意味着它必须是一个声明。它需要附加相关且格式正确的证据,以证明您的商标与您所主张的特定商品或服务有关。如果在审核您的申请时收到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不利报告,则该报告可能表明使用证据是解决所提出问题的一种方法。
您的声明中应附有商标使用方式的证据。如果有证据,应注明日期。如果您销售产品,则可能包括在线广告或印刷广告,社交媒体促销,带有商标的包装图片。标牌,如果您有身体的存在,例如医生办公室,诸如此类的东西,等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包括有关以商标出售的产品或服务的营业额以及这些商品/服务在广告和促销商标上花费的金额的信息是有用的。某些信息可能是机密的,例如财务数字,并应相应地加上标签。您随附的证据(或附件/展品)应正确标记,并在声明中适当提及。
我何时可能需要提供证据以回应审查员的报告?
我们在实践中看到的一个常见异议是根据《 1995年商标法》第41条提出的异议,这基本上意味着审查员认为您的商标无法将您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贸易商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例如,您的商标可能对您主张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性太强,或者可能只是在贸易中很常见。例如,在您的行业中具有已知含义的首字母缩写词或诸如“墨尔本最佳理发师”之类的短语,因为您所在领域的其他人可能真正需要或希望使用相同和相似的商标。无论如何,您可能需要提供证据来克服这种异议。
根据第41条,异议分为两个级别,您所收到的反对意见将决定所需证据的类型和程度。例如,第41(4)小节基本上是说您的商标已被发现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区分但并非完全可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您的证据需要表明您已经在市场上充分使用和推广了自己的商标,才能向我证明您的商标已经或将会用来区分您的商品和服务。因此,即使不是现在,也需要证据来证明它有能力这样做。通过该异议,您还可以提供您打算使用商标的证据,不仅是实际使用的证据,还有商业计划等使用意图的证据。它们可以显示您打算推广和使用商标的方式。因此,它们可能足以表明您的商标将具有区分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您将发表一份声明,列出使用商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历史记录(如果有的话),或者打算如何将其用于商品和服务,以及诸如与带有您商标的特定商品和服务相关的收入数字和营销支出。
您可能会在本节中看到的另一个反对意见是第41(3)小节。这就是说,您的商标根本无法区分您的商品-通常是因为它完全是描述性的。您需要在此处提供的证据需要满足更高的基准才能获得批准。它需要表明,在提交您的申请之日,商标确实确实确实在区分您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同类活动。
我们看到的另一个常见异议是根据《商标法》第44条提出的,基本上是说审查员认为您的商标与要求相似或相似的较早提交的商标(或一个或多个较早提交的商标)太相似。相关商品或服务。
如果有人提出第44条异议,则该证据必须是表明您在提交申请之日之前使用了商标的证据。因此,审查员从您提出申请之日起就不会考虑您对商标的使用。因此,即使您在提交申请后六个月发布了审查员报告,也无法提交证明您在这六个月中使用过商标的证据,因为与该商标相关的商标不会被认为是相关的。这种反对。同样,如果由于先前的商标冲突而在第44条下提出异议,则您不能依靠使用商标作为前进的方向。
解决因先前标记引起的第44条异议的两种主要方法是先前使用的证据和诚实同时使用的证据。因此,如果您想证明在先的连续使用,那么您需要证明的是,您使用的商标始于早于先前发生冲突的商标的日期。可以这么说,先前的冲突商标是在五年前注册的。好吧,如果您已经使用商标10年,并且一直在将其用于相关商品和/或服务,那么您将依靠先前连续使用的证据来证明您基本上已经在市场上的销售时间比先前的注册商标更长。您只是没有尽快注册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您的声明应显示您何时以及如何首次使用商标。而且,最重要的是要证明商标在您的商品和服务中的首次使用。同样重要的是要证明您一直在使用它。因此,您将显示从首次使用到提交申请为止每年的日期的证据。这足以显示先前的连续使用。如果您证明自己是先前的连续用户,那么审查员必须撤回提出的异议。
诚实并发使用是克服第44条异议的另一种证据。那是您在先前引用的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后开始使用商标的地方。因此,再说一次,先前引用的商标是在您提交申请之前五年,但是您只是在提出申请之前三年才开始使用商标,那么,如果确实需要,您需要依靠诚实的并发使用。那就是你可以展示的。因此,如果您想依靠此例外,则需要显示选择标记的方式和原因。因此,重要的是要解释为什么选择商标,并证明选择和使用商标是诚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说诚实时,我们的意思是,您需要确认您是否知道任何其他类似的商标,以及您的品牌与市场上任何其他品牌之间是否存在混淆。 。如果您知道之前的商标,还应该说明为什么继续选择类似品牌。这将说明您采用一个类似于您采用该商标时已经存在的商标的诚实性。因此,您想证明的是,您已经在市场上同时使用该商标和该其他冲突商标的存在足够长的时间和/或足够的程度,从而使这些商标可能共存。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还想提一下是否存在混淆,因为如果没有混淆,并且您已经在市场中共存了很多年,那往往表明商标可以继续共存。这就是为什么它被称为诚实并发使用。
重要的是要注意,在这些情况下,没有关于使用期限,根据收入获得的收入或用于营销的花费的固定规则。这是足够的,因为这实际上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还取决于您的商标与较早提交的商标的相似程度。因此,审查员当然会考虑被引用商标在注册簿上已有多长时间。如果您遇到的是已经注册了数十年的引用商标,那么审查员会希望看到您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的商标,这仅仅是因为引用商标的持续时间。
因此,如果您仅使用标记18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还不够。但是,如果引用的商标仅在商标注册簿中已经两年,那么如果您是诚实的使用,那么使用您的商标可能需要18个月的时间。这可能是一个复杂的情况,如果您面对此类异议并且需要准备证据,那么由商标律师代表一定会很有帮助。商标律师还可以就您的特定情况是否暗示您的证据足够有至少合理的机会提供建议和意见。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您要向商标局提供使用证据,请务必牢记第三方可以根据“信息自由”要求获取您的证据。
以上不一定是您可以对抗第41或44条反对商标提出的异议的唯一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其他选项。每种情况都不尽相同,因此如果您面临审查员的报告,请不要犹豫与我们联系,因为我们为这些报告提供了免费的初步审查,以帮助您确定是否或有什么选择可解决这些问题。
您的声明中应附有商标使用方式的证据。如果有证据,应注明日期。如果您销售产品,则可能包括在线广告或印刷广告,社交媒体促销,带有商标的包装图片。标牌,如果您有身体的存在,例如医生办公室,诸如此类的东西,等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包括有关以商标出售的产品或服务的营业额以及这些商品/服务在广告和促销商标上花费的金额的信息是有用的。某些信息可能是机密的,例如财务数字,并应相应地加上标签。您随附的证据(或附件/展品)应正确标记,并在声明中适当提及。
我何时可能需要提供证据以回应审查员的报告?
我们在实践中看到的一个常见异议是根据《 1995年商标法》第41条提出的异议,这基本上意味着审查员认为您的商标无法将您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贸易商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例如,您的商标可能对您主张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性太强,或者可能只是在贸易中很常见。例如,在您的行业中具有已知含义的首字母缩写词或诸如“墨尔本最佳理发师”之类的短语,因为您所在领域的其他人可能真正需要或希望使用相同和相似的商标。无论如何,您可能需要提供证据来克服这种异议。
根据第41条,异议分为两个级别,您所收到的反对意见将决定所需证据的类型和程度。例如,第41(4)小节基本上是说您的商标已被发现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区分但并非完全可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您的证据需要表明您已经在市场上充分使用和推广了自己的商标,才能向我证明您的商标已经或将会用来区分您的商品和服务。因此,即使不是现在,也需要证据来证明它有能力这样做。通过该异议,您还可以提供您打算使用商标的证据,不仅是实际使用的证据,还有商业计划等使用意图的证据。它们可以显示您打算推广和使用商标的方式。因此,它们可能足以表明您的商标将具有区分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您将发表一份声明,列出使用商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历史记录(如果有的话),或者打算如何将其用于商品和服务,以及诸如与带有您商标的特定商品和服务相关的收入数字和营销支出。
您可能会在本节中看到的另一个反对意见是第41(3)小节。这就是说,您的商标根本无法区分您的商品-通常是因为它完全是描述性的。您需要在此处提供的证据需要满足更高的基准才能获得批准。它需要表明,在提交您的申请之日,商标确实确实确实在区分您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同类活动。
我们看到的另一个常见异议是根据《商标法》第44条提出的,基本上是说审查员认为您的商标与要求相似或相似的较早提交的商标(或一个或多个较早提交的商标)太相似。相关商品或服务。
如果有人提出第44条异议,则该证据必须是表明您在提交申请之日之前使用了商标的证据。因此,审查员从您提出申请之日起就不会考虑您对商标的使用。因此,即使您在提交申请后六个月发布了审查员报告,也无法提交证明您在这六个月中使用过商标的证据,因为与该商标相关的商标不会被认为是相关的。这种反对。同样,如果由于先前的商标冲突而在第44条下提出异议,则您不能依靠使用商标作为前进的方向。
解决因先前标记引起的第44条异议的两种主要方法是先前使用的证据和诚实同时使用的证据。因此,如果您想证明在先的连续使用,那么您需要证明的是,您使用的商标始于早于先前发生冲突的商标的日期。可以这么说,先前的冲突商标是在五年前注册的。好吧,如果您已经使用商标10年,并且一直在将其用于相关商品和/或服务,那么您将依靠先前连续使用的证据来证明您基本上已经在市场上的销售时间比先前的注册商标更长。您只是没有尽快注册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您的声明应显示您何时以及如何首次使用商标。而且,最重要的是要证明商标在您的商品和服务中的首次使用。同样重要的是要证明您一直在使用它。因此,您将显示从首次使用到提交申请为止每年的日期的证据。这足以显示先前的连续使用。如果您证明自己是先前的连续用户,那么审查员必须撤回提出的异议。
诚实并发使用是克服第44条异议的另一种证据。那是您在先前引用的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后开始使用商标的地方。因此,再说一次,先前引用的商标是在您提交申请之前五年,但是您只是在提出申请之前三年才开始使用商标,那么,如果确实需要,您需要依靠诚实的并发使用。那就是你可以展示的。因此,如果您想依靠此例外,则需要显示选择标记的方式和原因。因此,重要的是要解释为什么选择商标,并证明选择和使用商标是诚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说诚实时,我们的意思是,您需要确认您是否知道任何其他类似的商标,以及您的品牌与市场上任何其他品牌之间是否存在混淆。 。如果您知道之前的商标,还应该说明为什么继续选择类似品牌。这将说明您采用一个类似于您采用该商标时已经存在的商标的诚实性。因此,您想证明的是,您已经在市场上同时使用该商标和该其他冲突商标的存在足够长的时间和/或足够的程度,从而使这些商标可能共存。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还想提一下是否存在混淆,因为如果没有混淆,并且您已经在市场中共存了很多年,那往往表明商标可以继续共存。这就是为什么它被称为诚实并发使用。
重要的是要注意,在这些情况下,没有关于使用期限,根据收入获得的收入或用于营销的花费的固定规则。这是足够的,因为这实际上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还取决于您的商标与较早提交的商标的相似程度。因此,审查员当然会考虑被引用商标在注册簿上已有多长时间。如果您遇到的是已经注册了数十年的引用商标,那么审查员会希望看到您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的商标,这仅仅是因为引用商标的持续时间。
因此,如果您仅使用标记18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还不够。但是,如果引用的商标仅在商标注册簿中已经两年,那么如果您是诚实的使用,那么使用您的商标可能需要18个月的时间。这可能是一个复杂的情况,如果您面对此类异议并且需要准备证据,那么由商标律师代表一定会很有帮助。商标律师还可以就您的特定情况是否暗示您的证据足够有至少合理的机会提供建议和意见。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您要向商标局提供使用证据,请务必牢记第三方可以根据“信息自由”要求获取您的证据。
以上不一定是您可以对抗第41或44条反对商标提出的异议的唯一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其他选项。每种情况都不尽相同,因此如果您面临审查员的报告,请不要犹豫与我们联系,因为我们为这些报告提供了免费的初步审查,以帮助您确定是否或有什么选择可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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