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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人的利润无需可以隐瞒

2021-02-02 07:02:40|160|起点商标网
比利·乔尔(Billy Joel)可能会认为“纽约州状态”很重要,但是当涉及到商标侵权某些补救措施的资格时,心态并不重要。最高法院刚刚解决了下级法院之间长期存在的分歧,裁定商标所有人试图散布商标侵权人的利润不必先证明侵权人心态不佳,也就是说,侵权是“故意的”。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所谓的无辜侵权也可能导致利润流失。
典型的商标所有者可以首先通过寻求法院下达的禁止继续侵权的禁令来试图停止侵权。但是商标所有人也可能要求金钱赔偿。损害赔偿可以采取几种形式,包括(1)实际损害赔偿,例如裁定由商标侵权引起的商标所有者的利润损失,以及(2)侵害侵权人获得的利润。侵权人的利润归入权有时授予当商标所有者的实际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侵权。销售损失造成的损失可能很难计算,而通过侵权获得的利润通常更加确定。但是,直到现在,除非商标所有者首先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否则许多法院不会考虑裁定被告的利润-也就是说,侵权人知道该商标是为了利用商标所有者的善意而忽略了商标所有者的商标。权利,或以其他不诚实的方式行事。其他法院认为,证明蓄意行为不是追回侵权人不正当利润的先决条件。
为了解决这一分歧,最高法院只需阅读相关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兰纳姆法》(35 USC§1117(a))第35条,这是关于商标权的联邦法律。简而言之,该法规并不需要表明是否愿意因各种花园商标侵权而造成损害。在确定损害赔偿时,故意还是可以考虑的,但这不是绝对的要求。
对于法律学者来说,最高法院的意见作为关于如何阅读和解释成文法的课程比作为商标法律和政策的课程更有趣。但是结果可能仍然会对商标执法产生重大影响。该裁定消除了商标所有者可能会收回侵权人的利润的疑问,从而使商标所有者在监管侵权时拥有更大的杠杆作用。对于企业主来说,该裁定是要谨慎的,可能会促使他们在选择品牌名称或制作广告时更加谨慎。客户的混乱是必须避免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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