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订的《商标法》将遏制恶意申请
2021-02-02 07:02:40|190|起点商标网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了《商标法》(“法律”)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主要目标是通过提出新的质疑理由来遏制恶意商标申请。在起诉程序的所有阶段,对商标代理机构实施更严厉的制裁,以促进恶意申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后来发布了《商标申请和注册行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促进该修正案的实施。该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生效
有什么新东西
挑战恶意档案的新理由
出于恶意而无意使用的商标申请应予以拒绝(第4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可以在审查过程中彻底拒绝此类恶意商标。第四条还作为反对商标申请(第三十三条)和使商标注册无效(第四十四条)的依据。
如果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该知道所指示的商标申请违反了第4条,则不应接受该约定(第19条)。
恶意建立对恶意档案和商标诉讼的制裁
一个商标是恶意文件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承担责任; 恶意进行商标诉讼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第六十八条)。
协助恶意举报违反第19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还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可能对该机构和负责人员处以罚款。
商标侵权损失增加
法定赔偿额从人民币300万元(约合425,000美元)增加到人民币500万元(约合708,500美元),惩罚性赔偿额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非法利润或合理的赔偿额,是实际损失的3倍至5倍商标许可费的倍数。
处置假冒商品
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应权利持有人的要求,命令销毁假冒商品1,以及主要用于制造这些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而无需向假冒伪造者赔偿。即使有关商标已被删除,假冒商品也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注意事项
恶意商标申请,无意使用
该法第4条最初规定,“需要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获得对其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的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修订后的法律对法律进行了补充,明确禁止出于恶意使用而无意提出的申请。重点放在“无意使用”上,因为中国商标盗版者通常是为了出售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申请注册大量商标,而不是实际使用商标。尽管未定义“恶意”,但这些规定列出了CNIPA在确定“无意使用的恶意”时应综合考虑的各种熟悉因素。例如:
申请人或其联系人提交的商标的数量和性质,例如商标是否与他人的著名品牌2,商标名称或个人名称相同或相似;
申请人的行业和业务状况(相对于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类别);和
已发现发现申请人进行了恶意申报或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政和司法决定。
单纯的商标转让不会影响“无意使用的恶意”的认定,即,随后的转让不能使以恶意提交的商标合法化。在审查过程中,如果怀疑其商标申请是出于恶意而无意使用的,则可能会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供解释。
尽管将重点放在使用意图上有助于解决传统形式的恶意投诉(即归档和ho积待售标记),但不利之处在于,商标盗版人实际上在使用或可能以某种方式产生计划的证据。使用盗版商标可能并不容易被第4条捕获。可以说,使用这种盗版商标可能会导致市场上真正的消费者混乱,从而对合法品牌所有者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实际损害。精明的商标盗版者也可能会多元化并使用不同的离岸公司来隐藏他们的联系,并避免受到CNIPA和品牌所有者的审查。这些活动将继续对品牌所有者构成挑战。
有趣的是,据说CNIPA正在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将恶意文件包括为一种严重的不诚实行为,影响社会信用并受到多个政府机构的“共同惩罚”。根据相关的专利保护措施,共同处罚可以包括,例如,加强对货物进出口的监管和限制,在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中记录不诚实状态以及对政府资金的限制。这些措施可以创建黑名单实体的商业活动显著的影响,可以作为有效的打击威慑商标海盗谁积极利用自己的海盗标记。
适用于商标代理机构和申请人的 罚款
虽然第19条和第68条的修正案似乎仅扩大了对便利不诚实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但CNIPA随后的声明表明,第68条也适用于不诚实地提出商标申请或提起诉讼的商标申请人。此外,该条款规定,一个商标申请人谁文件商标出于恶意而无意使用或在其他特定情况下(例如复制或模仿他人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其委托人商标的代理人,申请注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等)根据第68条的规定,应承担包括警告和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最高罚款为30,000人民币或约4,250美元,如果有非法收益,则为10,000人民币或以下为约1,420美元)。
尽管最高罚款额不高,但行政处罚的确使人们对商标盗版对商标代理机构和潜在商标申请人的经济利益产生了怀疑。根据第68条做出的任何决定或裁定,如果是针对商标申请人的,也可以帮助进行第4条中的恶意辩论。我们希望对修订后的第68条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尽管它将如何执行以及是否会有执行。积极执法仍有待观察。
这对品牌拥有者意味着什么
修订后的法律为质疑恶意投诉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并允许品牌所有者尽早介入。建议品牌拥有者:
在适用的异议和无效申请中利用新的优势3。为了识别和收集恶意证据,可能需要进行更全面的背景搜索或调查。
监视新的海盗申请,并尽早提出申诉和恶意证据,以敦促CNIPA在适当情况下根据第4条进行审查时拒绝其申请。我们认为,在恶意证据明确而有力的情况下,此类请愿更有可能成功,例如,申请人持有针对不同知名品牌的大量商标和/或在以前的案例中已被裁定违反了相关规定。 。
虽然没有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提交请愿书的规定程序,并且CNIPA也没有义务注意到或回应CNIPA的潜在收益,因为CNIPA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并可能拒绝由申请人提交的多份海盗案对于(a)减少异议成本和(b)为品牌拥有者以后的申请清除道路,已知的商标盗版可能意义重大;和
密切关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修订后的法律和规定的执行,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利用有关对恶意申请人和商标代理处以制裁的规定。
采取的行动
过去因不诚实的备案而遇到问题的品牌所有者,不妨利用修订后的法律来更新,加强或加强其在中国的备案策略,这将推动他们的整体品牌资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后来发布了《商标申请和注册行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促进该修正案的实施。该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生效
有什么新东西
挑战恶意档案的新理由
出于恶意而无意使用的商标申请应予以拒绝(第4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可以在审查过程中彻底拒绝此类恶意商标。第四条还作为反对商标申请(第三十三条)和使商标注册无效(第四十四条)的依据。
如果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该知道所指示的商标申请违反了第4条,则不应接受该约定(第19条)。
恶意建立对恶意档案和商标诉讼的制裁
一个商标是恶意文件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承担责任; 恶意进行商标诉讼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第六十八条)。
协助恶意举报违反第19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还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可能对该机构和负责人员处以罚款。
商标侵权损失增加
法定赔偿额从人民币300万元(约合425,000美元)增加到人民币500万元(约合708,500美元),惩罚性赔偿额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非法利润或合理的赔偿额,是实际损失的3倍至5倍商标许可费的倍数。
处置假冒商品
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应权利持有人的要求,命令销毁假冒商品1,以及主要用于制造这些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而无需向假冒伪造者赔偿。即使有关商标已被删除,假冒商品也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注意事项
恶意商标申请,无意使用
该法第4条最初规定,“需要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获得对其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的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修订后的法律对法律进行了补充,明确禁止出于恶意使用而无意提出的申请。重点放在“无意使用”上,因为中国商标盗版者通常是为了出售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申请注册大量商标,而不是实际使用商标。尽管未定义“恶意”,但这些规定列出了CNIPA在确定“无意使用的恶意”时应综合考虑的各种熟悉因素。例如:
申请人或其联系人提交的商标的数量和性质,例如商标是否与他人的著名品牌2,商标名称或个人名称相同或相似;
申请人的行业和业务状况(相对于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类别);和
已发现发现申请人进行了恶意申报或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政和司法决定。
单纯的商标转让不会影响“无意使用的恶意”的认定,即,随后的转让不能使以恶意提交的商标合法化。在审查过程中,如果怀疑其商标申请是出于恶意而无意使用的,则可能会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供解释。
尽管将重点放在使用意图上有助于解决传统形式的恶意投诉(即归档和ho积待售标记),但不利之处在于,商标盗版人实际上在使用或可能以某种方式产生计划的证据。使用盗版商标可能并不容易被第4条捕获。可以说,使用这种盗版商标可能会导致市场上真正的消费者混乱,从而对合法品牌所有者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实际损害。精明的商标盗版者也可能会多元化并使用不同的离岸公司来隐藏他们的联系,并避免受到CNIPA和品牌所有者的审查。这些活动将继续对品牌所有者构成挑战。
有趣的是,据说CNIPA正在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将恶意文件包括为一种严重的不诚实行为,影响社会信用并受到多个政府机构的“共同惩罚”。根据相关的专利保护措施,共同处罚可以包括,例如,加强对货物进出口的监管和限制,在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中记录不诚实状态以及对政府资金的限制。这些措施可以创建黑名单实体的商业活动显著的影响,可以作为有效的打击威慑商标海盗谁积极利用自己的海盗标记。
适用于商标代理机构和申请人的 罚款
虽然第19条和第68条的修正案似乎仅扩大了对便利不诚实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但CNIPA随后的声明表明,第68条也适用于不诚实地提出商标申请或提起诉讼的商标申请人。此外,该条款规定,一个商标申请人谁文件商标出于恶意而无意使用或在其他特定情况下(例如复制或模仿他人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其委托人商标的代理人,申请注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等)根据第68条的规定,应承担包括警告和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最高罚款为30,000人民币或约4,250美元,如果有非法收益,则为10,000人民币或以下为约1,420美元)。
尽管最高罚款额不高,但行政处罚的确使人们对商标盗版对商标代理机构和潜在商标申请人的经济利益产生了怀疑。根据第68条做出的任何决定或裁定,如果是针对商标申请人的,也可以帮助进行第4条中的恶意辩论。我们希望对修订后的第68条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尽管它将如何执行以及是否会有执行。积极执法仍有待观察。
这对品牌拥有者意味着什么
修订后的法律为质疑恶意投诉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并允许品牌所有者尽早介入。建议品牌拥有者:
在适用的异议和无效申请中利用新的优势3。为了识别和收集恶意证据,可能需要进行更全面的背景搜索或调查。
监视新的海盗申请,并尽早提出申诉和恶意证据,以敦促CNIPA在适当情况下根据第4条进行审查时拒绝其申请。我们认为,在恶意证据明确而有力的情况下,此类请愿更有可能成功,例如,申请人持有针对不同知名品牌的大量商标和/或在以前的案例中已被裁定违反了相关规定。 。
虽然没有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提交请愿书的规定程序,并且CNIPA也没有义务注意到或回应CNIPA的潜在收益,因为CNIPA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并可能拒绝由申请人提交的多份海盗案对于(a)减少异议成本和(b)为品牌拥有者以后的申请清除道路,已知的商标盗版可能意义重大;和
密切关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修订后的法律和规定的执行,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利用有关对恶意申请人和商标代理处以制裁的规定。
采取的行动
过去因不诚实的备案而遇到问题的品牌所有者,不妨利用修订后的法律来更新,加强或加强其在中国的备案策略,这将推动他们的整体品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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