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EU在“天空诉Skykick”案中做出判决商标所有者仍会从广泛的规格中脱颖而出
2021-02-02 05:02:08|288|起点商标网
备受期待的欧盟法院(CJEU)关于C-371 / 18 Sky v.SkyKick案的判决于2020年1月29日交付。尽管商标所有人获得了宽慰,使他们能够继续就商标一方面不必担心美国风格的制裁,但该决定提出了关于恶意的实际含义的疑问,恶意是基于全部或部分使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而注册商标则无意使用包含非常广泛术语的商品和服务。
快速回顾
Sky Plc是著名的广播公司,是世界范围内大量商标的所有者,它根据特别广泛的商品和服务规范来积极实施该商标,其中一些注册所包含的字数超过8000个单词,并且从软件到漂白产品再到鞭子,商品和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
SkyKick是一家软件公司,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电子邮件迁移和云备份软件即服务(SaaS)产品。Sky向SkyKick提出了商标侵权和在英国假冒的索赔。
由于“ SkyKick”与注册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的“ Sky”商标足够相似,因此Sky的侵权主张被部分成功,但SkyKick通过有效性攻击提出反诉,导致当时的Arnold法官(现为阿诺德大法官)向欧洲法院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商标规范中缺乏清晰度和准确性是否会使商标无效?
在不打算将其用于特定商品和服务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是恶意的吗?
欧洲法院判决
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欧洲法院裁定,不能以表明商品和服务的用语缺乏明确性和准确性为由,宣布欧盟或国家商标全部或部分无效。此外,法院的裁决得出结论,即规范的缺乏明确性和准确性不能被认为与关于第40/94号条例第7(1)(f)条和第3(1)(f)条的公共政策相抵触。是第89/104号指令的商标,并且不能使商标无效。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商标申请无意使用与所主张的商品和服务有关的商标构成恶意行为,法院指出,恶意行为是欧盟法律的自治概念,未提供明确的定义。法院将恶意的概念联系起来,认为恶意存在是假冒商标法所特有的不诚实的心态或意图,并与表明商标功能的来源背道而驰。因此,欧洲法院不认为商标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没有与商品和服务相对应的经济活动,则该申请是出于恶意提出的。毫不奇怪,恶意阈值仍然很高,将适用于:
如果有客观,相关和一致的标记趋向于表明,在提出商标申请时,该商标申请有意图以不诚实的方式破坏第三方的利益,或者出于什至不属于商标功能的目的而获得甚至不针对特定第三方的专有权。
当无意使用仅涉及某些商品和服务时,恶意仅适用于与那些商品和服务有关的范围。
评论
ECJ令人惊讶的是,它否定了Tanchev将军从2019年10月起的观点,他表示,“计算机软件”之类的通用规范术语是不合理的,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因为它们赋予了所有人拥有巨大广度的垄断,不能以所有人的任何合法利益为由(AG的意见第79段)。
对ECJ裁决的初步解释表明,以缺乏清晰度和准确性的方式注册于一系列商品和服务的注册商标,只有在 5年期限内尚未使用,才可以撤销。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这样的理由是个好消息。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对这一决定将如何影响商标惯例保持沉默,例如在5年期限届满后重新注册商标,其细节与先前的注册相同,从而规避了证明使用的义务(所谓的常绿)。在这方面,欧洲法院的决定不应被视为商标所有人继续重新注册并依靠诸如“计算机软件”和“电信服务”之类的非常广泛的规范的邀请,而应密切关注五年后变得越来越容易受到攻击的广泛术语。
可以肯定的是,“恶意”申请的定义将继续挑战商标界。而且由于我们可能不会从欧洲法院那里获得更多指导,因此,将由EUIPO上诉委员会和国家法院来制定有用的清单。
快速回顾
Sky Plc是著名的广播公司,是世界范围内大量商标的所有者,它根据特别广泛的商品和服务规范来积极实施该商标,其中一些注册所包含的字数超过8000个单词,并且从软件到漂白产品再到鞭子,商品和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
SkyKick是一家软件公司,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电子邮件迁移和云备份软件即服务(SaaS)产品。Sky向SkyKick提出了商标侵权和在英国假冒的索赔。
由于“ SkyKick”与注册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的“ Sky”商标足够相似,因此Sky的侵权主张被部分成功,但SkyKick通过有效性攻击提出反诉,导致当时的Arnold法官(现为阿诺德大法官)向欧洲法院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商标规范中缺乏清晰度和准确性是否会使商标无效?
在不打算将其用于特定商品和服务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是恶意的吗?
欧洲法院判决
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欧洲法院裁定,不能以表明商品和服务的用语缺乏明确性和准确性为由,宣布欧盟或国家商标全部或部分无效。此外,法院的裁决得出结论,即规范的缺乏明确性和准确性不能被认为与关于第40/94号条例第7(1)(f)条和第3(1)(f)条的公共政策相抵触。是第89/104号指令的商标,并且不能使商标无效。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商标申请无意使用与所主张的商品和服务有关的商标构成恶意行为,法院指出,恶意行为是欧盟法律的自治概念,未提供明确的定义。法院将恶意的概念联系起来,认为恶意存在是假冒商标法所特有的不诚实的心态或意图,并与表明商标功能的来源背道而驰。因此,欧洲法院不认为商标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没有与商品和服务相对应的经济活动,则该申请是出于恶意提出的。毫不奇怪,恶意阈值仍然很高,将适用于:
如果有客观,相关和一致的标记趋向于表明,在提出商标申请时,该商标申请有意图以不诚实的方式破坏第三方的利益,或者出于什至不属于商标功能的目的而获得甚至不针对特定第三方的专有权。
当无意使用仅涉及某些商品和服务时,恶意仅适用于与那些商品和服务有关的范围。
评论
ECJ令人惊讶的是,它否定了Tanchev将军从2019年10月起的观点,他表示,“计算机软件”之类的通用规范术语是不合理的,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因为它们赋予了所有人拥有巨大广度的垄断,不能以所有人的任何合法利益为由(AG的意见第79段)。
对ECJ裁决的初步解释表明,以缺乏清晰度和准确性的方式注册于一系列商品和服务的注册商标,只有在 5年期限内尚未使用,才可以撤销。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这样的理由是个好消息。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对这一决定将如何影响商标惯例保持沉默,例如在5年期限届满后重新注册商标,其细节与先前的注册相同,从而规避了证明使用的义务(所谓的常绿)。在这方面,欧洲法院的决定不应被视为商标所有人继续重新注册并依靠诸如“计算机软件”和“电信服务”之类的非常广泛的规范的邀请,而应密切关注五年后变得越来越容易受到攻击的广泛术语。
可以肯定的是,“恶意”申请的定义将继续挑战商标界。而且由于我们可能不会从欧洲法院那里获得更多指导,因此,将由EUIPO上诉委员会和国家法院来制定有用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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