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标的跨境声誉-印度
2021-02-02 05:02:27|255|起点商标网
洪堡德里高级法院在2020年4月17日的命令中驳回了房地产大亨凯勒·威廉姆斯房地产公司(Keller Williams Realty,Inc.)在上述诉讼中提出的临时禁令的申请[1]。由尊敬的拉吉夫·萨哈伊·恩德瓦法官(Rajiv Sahai Endlaw)先生为首的法院重申,以星号为条件的商标中存在跨国界声誉和商誉的原则是,该原则将在印度沿岸获得实质性的侵权和假冒要求。
简要事实
Keller Williams Realty,Inc.(即原告)是德克萨斯州的房地产特许经营者,成立于1983年,是全球最大的私有住宅房地产经纪人之一。
原告的品牌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全资子公司,代理商,特许经营者及其联系伙伴以商标“ KELLER WILLIAMS” /“ KW ” / 运营,因此赢得了巨大的声誉。
原告声称是KW 商标在许多国家(包括自2012年以来在印度)第35和36类的注册所有人。
原告向法院寻求永久禁令,以制止侵权行为,并假冒Dingle Buildcons Pvt这三个被告。有限公司,KW Homes Private Limited及其姊妹关系到KW Security and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据称,被告人以KW形成商标经营业务,而与原告的KW商标相同和/或欺骗性的商标经营活动在公众中引起欺骗和混乱。
原告之争
律师代表原告提出以下论点:
作为KW固有固有商标 的注册所有人,根据1999年《商标法》(该法)的规定,该商标在数个类别中享有对原告的保护,而KW是其商品名“ K eller W illiams”的缩写。
在印度,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在第35和36类中申请KW和KELLER WILLIAMS的注册,并获得了上述注册;
先前注册的域名(例如kw.com和www.kwworldwide.com)分别可追溯到1995年和2005年,在各个国家/地区广泛使用和开展了广告活动,从而在公众中产生了声誉,包括在国外居住的印度公众如在印度。
作为对被告,使用的KW形成性等商标,并KW蓝珍珠额为侵权和假冒一样是相同的和/或欺骗性的类似它KW商标,就该相同/相似的服务,比如保险,财务,货币事务,房地产事务,广告,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办公室职能等,并在公众心目中导致虚假的联想。
被告的法律历史记录,其中先前曾针对KW争夺08、35和36类的一些申请和注册。原告律师基于以下事实:自2006年4月以来,所有此类申请都具有共同的用户详细信息,以显示使用情况其中没有证据。
原告依据该法院在Mac Personal Care Pvt中作出的判决。有限公司。Laverana Gmbh and Co. Kg。[2],其中认为,跨境声誉足以确立未经注册商标假冒的主张,而在市场上没有任何商业用途。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采用受损的KW形成商标的解释不一致。
被告之争
律师代表被告辩护以下论点:
由于从KW Group的创始人Umadhar K esar W ani的缩写开始采用KW形成性商标,因此采用Bonafide 。此外,KW形成商标因与其他词一起使用而具有独特性。
被告是第14、16、17、20、21、28、35、36、37、41和42类的KW形成商标的注册所有人。第35类的KW形成商标的被告注册可追溯到2011年8月。 ,与原告于2012年3月基于提议使用的注册相比。被告的先前用户要求可追溯到2006年4月1日的类36和37。
此外,被告还拥有其商标的版权注册。
KW SRISHTI 商标的 广告可以追溯到2010年和2012年,这表明KW形成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因此可以保护第34条下的既得权利。
原告对在其商标申请中发布的审查报告的答复,其中以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业务性质不同的立场,以克服书记官长提出的异议,对原告在原告中的陈述表示反对。
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在印度的注册是以“ 建议使用的基础”进行的,并且也未能建立持续冒用,声誉和商誉的假冒主张。
根据第47条的规定,由于未使用,原告获得的注册可能会被从注册簿中删除,因为迄今为止尚未使用过,也没有原告表示有意在印度注册后使用该注册。
由于被告也是印度KW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因此原告未能根据第29(1),(2)和30(2)(e)节提出侵权诉讼。
法院的意见和判决
洪堡法院在其判决中提出以下意见:
原告依赖Neon Laboratories Limited诉。医疗技术有限公司[3],Milment Oftho Industries诉。在Allergan Inc.的支持下[4] ,出现了“世界第一”的考验。
而被告则依靠Toyota Jidosha Kabushiki KaishaVs。Prius Auto Industries Limited [5],其中,根据商标的地域原则,事先在一个司法管辖区使用商标的主张不会自动授予另一司法管辖区的专有保护权。“ 市场上第一个”的测试受商标的地域限制。
洪堡法院对原告提起的上述两项判决予以区分,指出上述判决是在具有国际性的毒品和药品的背景下通过的。
法院依靠Hon'ble最高法院在Toyota vs. Prius(同上)案中的判决,得出的结论是,“仅拥有商标或什至注册商标都不会导致对该商标具有声誉和商誉的任何推定,即使在使用商标的地区;原告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并未主张将声誉和商誉从另一领土溢出到印度来在印度使用该商标;自注册以来,原告没有发现任何使用或溢出商誉和声誉的情况。
通过成功利用假冒申请上述原则,原告必须在被原告使用之前和被告使用其商标之前就建立声望和商誉,并传播到印度领土。由于原告自2012年注册以来就一直忽略使用KW 商标,并且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KW 商标在印度已获得任何声誉,因此仅进行注册不足以阻止被告在印度使用其KW形成商标。印度。如果原告在提交注册之前获得了任何声誉,则该申请将带有使用权要求。
有关商标之间的性质不同,并且在不同服务中使用,因此所涉及的商标之间没有任何混淆的范围。被告的KW形成商标连同其公司名称或BLUE PEARL,SRISHTI和DELHI -6一起出现,原告在对检查报告的回复中也默认了该商标。此外,KW是英文字母和通用的缩写,并不赋予商标所有人专有的专有权。
仅在诉讼开始时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恳求,而在此事处于裁决的最后阶段时则不行。
原告犯有延误和懒惰的罪名,因为他们知道被告使用KW构成商标,并且在对检查报告的答复中也针对被告使用辩护。
鉴于上述意见,Hon'ble Justice Endlaw认为,尽管对被告关于使用字母“ KW”的原因的解释并不能激发信心,而且也与被告本人的立场背道而驰。对于“ Kesarwani世界”,仅在没有至少一个表面上的侵权或假冒表面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获得强制令。
因此,不存在针对被告使用KW构成商标的侵权或冒充的表面证据,因此驳回了原告的临时禁令申请。
分析并带走
《 1999年商标法》第四章列举了权利和限制,以及对商标注册所有人的权利和限制。不能将注册解释为不可渗透的权利,特别是对具有相似商标的另一注册所有人的权利。该法案的重点是确保通过不诚实使用商标而不是他人的诚实使用来确保免受侵权和假冒的侵害[6]。前面提到的案例强调了注册与责任纠缠在一起。为注册辩护并不一定总是能确保诉讼中的保护,尤其是在冒充他人时,因为注册所有人必须表明对被告使用的不满,对其使用的充分说明以及在整个使用过程中获得的声誉和商誉。
商标受其地理限制的限制,除非这种声誉超越了这些限制并渗透到另一个地区的管辖范围。为了在该地区使用该商标,必须加强这一点,这在原告的案件中显然是没有的。至少在临时禁制令的申请之日,以“拟使用”为基础提交申请已被清楚地解释为“不使用商标”,并且原告有责任证明相同通过详细的试用。
商标申请在整个保护期内都会产生连锁反应。即使作为对注册服务商的审查报告的答复的基本内容,也可以确定您将来的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寻求商标律师的指导。
简要事实
Keller Williams Realty,Inc.(即原告)是德克萨斯州的房地产特许经营者,成立于1983年,是全球最大的私有住宅房地产经纪人之一。
原告的品牌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全资子公司,代理商,特许经营者及其联系伙伴以商标“ KELLER WILLIAMS” /“ KW ” / 运营,因此赢得了巨大的声誉。
原告声称是KW 商标在许多国家(包括自2012年以来在印度)第35和36类的注册所有人。
原告向法院寻求永久禁令,以制止侵权行为,并假冒Dingle Buildcons Pvt这三个被告。有限公司,KW Homes Private Limited及其姊妹关系到KW Security and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据称,被告人以KW形成商标经营业务,而与原告的KW商标相同和/或欺骗性的商标经营活动在公众中引起欺骗和混乱。
原告之争
律师代表原告提出以下论点:
作为KW固有固有商标 的注册所有人,根据1999年《商标法》(该法)的规定,该商标在数个类别中享有对原告的保护,而KW是其商品名“ K eller W illiams”的缩写。
在印度,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在第35和36类中申请KW和KELLER WILLIAMS的注册,并获得了上述注册;
先前注册的域名(例如kw.com和www.kwworldwide.com)分别可追溯到1995年和2005年,在各个国家/地区广泛使用和开展了广告活动,从而在公众中产生了声誉,包括在国外居住的印度公众如在印度。
作为对被告,使用的KW形成性等商标,并KW蓝珍珠额为侵权和假冒一样是相同的和/或欺骗性的类似它KW商标,就该相同/相似的服务,比如保险,财务,货币事务,房地产事务,广告,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办公室职能等,并在公众心目中导致虚假的联想。
被告的法律历史记录,其中先前曾针对KW争夺08、35和36类的一些申请和注册。原告律师基于以下事实:自2006年4月以来,所有此类申请都具有共同的用户详细信息,以显示使用情况其中没有证据。
原告依据该法院在Mac Personal Care Pvt中作出的判决。有限公司。Laverana Gmbh and Co. Kg。[2],其中认为,跨境声誉足以确立未经注册商标假冒的主张,而在市场上没有任何商业用途。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采用受损的KW形成商标的解释不一致。
被告之争
律师代表被告辩护以下论点:
由于从KW Group的创始人Umadhar K esar W ani的缩写开始采用KW形成性商标,因此采用Bonafide 。此外,KW形成商标因与其他词一起使用而具有独特性。
被告是第14、16、17、20、21、28、35、36、37、41和42类的KW形成商标的注册所有人。第35类的KW形成商标的被告注册可追溯到2011年8月。 ,与原告于2012年3月基于提议使用的注册相比。被告的先前用户要求可追溯到2006年4月1日的类36和37。
此外,被告还拥有其商标的版权注册。
KW SRISHTI 商标的 广告可以追溯到2010年和2012年,这表明KW形成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因此可以保护第34条下的既得权利。
原告对在其商标申请中发布的审查报告的答复,其中以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业务性质不同的立场,以克服书记官长提出的异议,对原告在原告中的陈述表示反对。
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在印度的注册是以“ 建议使用的基础”进行的,并且也未能建立持续冒用,声誉和商誉的假冒主张。
根据第47条的规定,由于未使用,原告获得的注册可能会被从注册簿中删除,因为迄今为止尚未使用过,也没有原告表示有意在印度注册后使用该注册。
由于被告也是印度KW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因此原告未能根据第29(1),(2)和30(2)(e)节提出侵权诉讼。
法院的意见和判决
洪堡法院在其判决中提出以下意见:
原告依赖Neon Laboratories Limited诉。医疗技术有限公司[3],Milment Oftho Industries诉。在Allergan Inc.的支持下[4] ,出现了“世界第一”的考验。
而被告则依靠Toyota Jidosha Kabushiki KaishaVs。Prius Auto Industries Limited [5],其中,根据商标的地域原则,事先在一个司法管辖区使用商标的主张不会自动授予另一司法管辖区的专有保护权。“ 市场上第一个”的测试受商标的地域限制。
洪堡法院对原告提起的上述两项判决予以区分,指出上述判决是在具有国际性的毒品和药品的背景下通过的。
法院依靠Hon'ble最高法院在Toyota vs. Prius(同上)案中的判决,得出的结论是,“仅拥有商标或什至注册商标都不会导致对该商标具有声誉和商誉的任何推定,即使在使用商标的地区;原告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并未主张将声誉和商誉从另一领土溢出到印度来在印度使用该商标;自注册以来,原告没有发现任何使用或溢出商誉和声誉的情况。
通过成功利用假冒申请上述原则,原告必须在被原告使用之前和被告使用其商标之前就建立声望和商誉,并传播到印度领土。由于原告自2012年注册以来就一直忽略使用KW 商标,并且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KW 商标在印度已获得任何声誉,因此仅进行注册不足以阻止被告在印度使用其KW形成商标。印度。如果原告在提交注册之前获得了任何声誉,则该申请将带有使用权要求。
有关商标之间的性质不同,并且在不同服务中使用,因此所涉及的商标之间没有任何混淆的范围。被告的KW形成商标连同其公司名称或BLUE PEARL,SRISHTI和DELHI -6一起出现,原告在对检查报告的回复中也默认了该商标。此外,KW是英文字母和通用的缩写,并不赋予商标所有人专有的专有权。
仅在诉讼开始时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恳求,而在此事处于裁决的最后阶段时则不行。
原告犯有延误和懒惰的罪名,因为他们知道被告使用KW构成商标,并且在对检查报告的答复中也针对被告使用辩护。
鉴于上述意见,Hon'ble Justice Endlaw认为,尽管对被告关于使用字母“ KW”的原因的解释并不能激发信心,而且也与被告本人的立场背道而驰。对于“ Kesarwani世界”,仅在没有至少一个表面上的侵权或假冒表面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获得强制令。
因此,不存在针对被告使用KW构成商标的侵权或冒充的表面证据,因此驳回了原告的临时禁令申请。
分析并带走
《 1999年商标法》第四章列举了权利和限制,以及对商标注册所有人的权利和限制。不能将注册解释为不可渗透的权利,特别是对具有相似商标的另一注册所有人的权利。该法案的重点是确保通过不诚实使用商标而不是他人的诚实使用来确保免受侵权和假冒的侵害[6]。前面提到的案例强调了注册与责任纠缠在一起。为注册辩护并不一定总是能确保诉讼中的保护,尤其是在冒充他人时,因为注册所有人必须表明对被告使用的不满,对其使用的充分说明以及在整个使用过程中获得的声誉和商誉。
商标受其地理限制的限制,除非这种声誉超越了这些限制并渗透到另一个地区的管辖范围。为了在该地区使用该商标,必须加强这一点,这在原告的案件中显然是没有的。至少在临时禁制令的申请之日,以“拟使用”为基础提交申请已被清楚地解释为“不使用商标”,并且原告有责任证明相同通过详细的试用。
商标申请在整个保护期内都会产生连锁反应。即使作为对注册服务商的审查报告的答复的基本内容,也可以确定您将来的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寻求商标律师的指导。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