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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之战的最新趋势

2021-01-31 15:01:44|320|起点商标网
I. MICHAEL JORDAN:早日在中国保护自己的名字

经过八年的诉讼,这是NBA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 )在中国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乔丹体育 ”)进行了艰苦的战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 SPC ”)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并赞成他对马克的‘无效宣告程序裁定’(注册6020578号)(以下简称‘ 争议商标的注册’)乔丹体育25级。 

主要问题是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先名权和肖像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因此该有争议商标应当失效。判决认为,“乔丹”这个名字在中国享有很高的声望和声誉,当地公众习惯于用“乔丹”来称呼迈克尔·乔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侵犯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先前名称权,并引起公众困惑。最高人民法院下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针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较低级别的所有发现的“乔丹”(简体中国“乔丹”的音译)在争议商标是很普通的姓,而这样的姓没有任何“绝对”或“唯一”对应有关系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或“迈克尔·乔丹”(Michael·乔丹)(简体中文“迈克尔·乔丹”的音译)。也就是说,由于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200多篇报纸文章,体育和教育杂志上的1000多篇文章以及已出版的仅使用“乔丹”来指代迈克尔·乔丹的各种书籍和专着,SPC被说服了。接受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迈克尔乔丹拥有“乔丹”的优先权。

米歇尔·乔丹还提交了两份调查报告,其结果对迈克尔·乔丹非常有利,例如:

(i)85%的受访者表示,当提到“乔丹”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迈克尔·乔丹”,而约有15%的受访者回答了“乔丹体育”。

(ii)此外,当被问及他们是否认为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有关联时,将近70%的人回答是肯定的。

(iii)更重要的是,购买乔丹体育产品的受访者中有90%以上回答说,他们认为乔丹体育的产品与迈克尔·乔丹有关。

米歇尔·乔丹(Michel Jordan)所依赖的调查包括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和常熟这五个著名城市的居民进行了面对面的采访。实际上,乔丹体育还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相反的结果,只有7%的受访者认为“乔丹体育”(简体中文为“ Jordan Sports”的音译)属于迈克尔·乔丹,但没有任何进一步的细节。SPC被说服并接受了Michel Jordan提交的报告,并指出,鉴于调查过程受到严格监管,得出的结论更具说服力。相反,缺乏调查程序,调查和所提问题的记录,

该决定无疑是名人和品牌所有者的胜利,他们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品牌名称,希望依靠在先名称权来抵制模仿者。特别是,在证明在先名称权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一种更为宽松的方法,即在争议名称与主张权利的人之间仅要求“稳定”(而不是“绝对”或“唯一”)对应关系。拥有优先权。应当指出,除了提交的条款外,调查报告在说服最高人民法院接受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判断为应如何进行适当的调查/调查树立了一个榜样,并且在名人/品牌所有者可能没有事先调查的情况下也有帮助在中国的商标注册。 

二。新的平衡:不公平竞争的成功案例 

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 ”)最近在与中国体育用品公司新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巴伦 ”)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作出了一项有利于新百伦的判决,裁定其赔偿人民币1,080万欧元(约合150万美元),由New Barlun未经授权使用其鞋子上的程式化“ N”字母。 

该案结束了New Balance与模仿品牌的16年斗争,后者通过模仿New Balance的程式化“ N”字母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在过去的几年中,New Balance在针对商标“

”由新巴伦撰写。新巴伦对获得商标注册的辩护突出了模仿者所采用的常见策略。他们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几乎与外国品牌的商标相同,并稍加修改,以避免在注册过程中遇到任何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New Balance成功辩称,由于自2001年(商标申请开始之前)以来反复和一致的使用,其在运动鞋两侧的签名“ N”字母已成为其商业外观,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尽管New Barlun已获得“”,并以确切的格式在鞋上使用该商标,因此他们不能依靠它作为对不正当竞争主张的辩护。法院强调,商业外观优先权是一项民事权利,而商标权是通过行政程序获得的,是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如果这两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法院应着眼于当事各方是否真诚行事,并根据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和防止市场混乱的原则确定案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New Balance在另一起针对其他模仿者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获得了人民币1000万元(约合140万美元)的赔偿。除了取得空前的成功,New Balance还再次获得了远远超过此最近案件的法定赔偿额的赔偿。在评估损害赔偿金额时,尽管法院拒绝将新巴伦通过出售侵权鞋所产生的利润作为新百伦的实际损失,并且拒绝施加惩罚性赔偿,但法院仍行使酌处权裁定赔偿人民币1,080万元。 (约150万美元),将法定赔偿限额的500万人民币(约70万美元)翻了一番。

此案符合中国法院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行使其酌处权裁定高于法定赔偿额的损害赔偿的趋势,也表明了法院在保护中国品牌所有者权利方面的加紧努力。除侵权外,品牌拥有者应考虑在另一方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因为中国法院将更愿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而不是简单地根据商标注册的存在做出裁决。

三,外卖 

最近发生的两个案件表明,中国法院决心保护外国品牌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会以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先在民权作为诉讼依据,并通过提供大量证据来建立自己的案件,包括详细,规范的调查和经过公证的调查,因为我们发现中国法院更倾向于接受这些证据。作为证据。我们还希望看到更多的案例,品牌所有者可以在与模仿者和商标抢注者的商标斗争中夺回他们失踪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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