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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言论

2021-01-31 11:01:14|449|起点商标网
在在线域名中使用公司商标后,宪法法院最近发布了一项关于言论自由和不正当竞争主张的重要裁决。该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

申请人设立了域名“ www.Xkargomagdurlari.com”(“ www.victimsofthecouriercompanyX.com”),目的是收集认为他们的雇佣合同被不公平终止的前雇员对特定快递公司的批评。

快递公司起诉申请人,理由是他们以负面方式使用域名中的商标损害了他们的商业声誉。此外,该公司要求从网站中删除破坏性评论,并限制对其的访问。

伊斯坦布尔第四民事知识产权法院(IP法院)得出结论,根据《商业法》第55条,申请人的诉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决定限制对网站的访问。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决定。结果,申请人以侵犯基本人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交往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为由向宪法法院提出了申请。

宪法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限制了言论自由。因此,必须评估这一限制是否具有法律或合法目的,并符合民主社会的必要性。

宪法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决符合《商业法》第55条的规定,符合合法性和合法目的的要求,旨在保护快递公司的商业声誉。此外,宪法法院指出,言论自由的限制符合民主社会的必要性,因为国家必须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例如其财产权)。考虑到申请人的言论自由权与对快递公司的知识产权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平衡,宪法法院宣布对前者的限制是相称的,并基于多数表决拒绝了该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位法官发表了反对意见,指出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均应:

回应社会需要;

不得已 

是例外而不是规则。

根据异议法官的意见,根据比例原则,必须考虑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的准确性以及该信息的公众利益,同时还要在快递公司的知识产权与申请人的言论自由之间建立平衡。

持异议的法官认为,知识产权法院对“ www.Xkargomagdurlari.com”施加的无限期访问限制(未评估其对哪种类型的社会需求进行了评估)不能被认为是相称的。此外,法官强调保护公司的商业声誉符合个人利益,而保护言论自由则符合公共利益。因此,为保护商业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取消言论自由权。

持异议的法官将股份公司归类为自愿成为公众人物的个人或机构,因此,与普通人相比,股份公司应能够承受更高水平的批评,例如欧洲人权法院(ECHR)明确指出的(例如,钢铁以及Morris诉英国(App 68416 / 01,2005年2月15日)。

异议法官还提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处理的类似案件,在该案件中,申诉人公司要求将域名“ akbankmagdurlari.com”(“ victimsofakbank.com”)的所有权转让给本身。(该网站发表了有关银行的批评意见。)主持小组成员指出,这些网站的特色是消费者对投诉人的服务提出了批评意见,因此应在言论自由范围内予以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意的法官得出结论,限制访问“ www.Xkargomagdurlari.com”以保护快递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声誉并不是民主社会中的必要预防措施,而是对言论自由的不成比例的侵犯。根据《宪法》第26条。

宪法法院的裁决显示了其如何处理言论自由和知识产权等基本权利相互竞争的案件,尤其是在服务业领域。然而,令人关注的是,宪法法院如此狭evaluating地评估言论自由,尽管事实上,言论自由受到最近欧洲人权法院和WIPO的决定以及其他国家的判例的广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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