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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安全带钩挂装置的制作方法

2021-01-20 18:01:35|267|起点商标网
一种安全带钩挂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钢柱及钢梁安装施工技术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安全带钩挂装置。



背景技术:

在钢柱及钢梁安装施工当中,高空作业时安全带无处可挂,钢柱及钢梁安装时安全隐患较大,危险系数高,工人兼顾安全及施工质量难度系数大,极易出现安全事故。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安全带钩挂装置,旨在解决现有安全带无处可挂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安全带钩挂装置,该装置包括:两个夹持机构,用以夹持在钢柱的柱头上;两个支撑柱,其分别设置在两个所述夹持机构上;各所述支撑柱上均开设有沿所述支撑柱的径向设置的安装孔,并且,两个所述支撑柱上的两个安装孔同轴设置且穿设有绳索,用以钩挂所述安全带。

进一步地,上述安全带钩挂装置,所述夹持机构包括:第一支撑板;第二支撑板,其沿所述第一支撑板的厚度方向与所述第一支撑板并排且间隔设置;连接板,其分别与所述第一支撑板、所述第二支撑板相连接,以使三者呈u字型结构,用以卡设在所述柱头的桩头封板上;若干个夹紧件,其穿设于所述第一支撑板且沿所述第一支撑板的厚度方向位置可调地连接在所述第一支撑板上,用以顶压所述桩头封板以使其夹设在所述夹紧件和所述第二支撑板之间。

进一步地,上述安全带钩挂装置,所述夹紧件为螺纹杆,所述第一支撑板上开设有螺纹通孔,螺纹杆穿设于所述螺纹通孔且与所述螺纹通孔螺纹连接。

进一步地,上述安全带钩挂装置,所述螺纹杆为螺栓,其头部置于所述u型结构外,用以限制所述螺纹杆向下移动的距离。

进一步地,上述安全带钩挂装置,所述夹紧件位于所述u型结构内的端部设置有夹紧板。

进一步地,上述安全带钩挂装置,所述夹紧件位于所述u型结构外的端部设置有调节柄,用以旋拧所述夹紧件相对所述第一支撑板转动。

进一步地,上述安全带钩挂装置,所述夹紧件为直杆,所述第一支撑板上在开设有连接通孔,所述直杆可滑动地穿设于所述连接通孔,且通过夹持件与所述第一支撑板相连接。

进一步地,上述安全带钩挂装置,所述夹紧件位于所述u型结构外的端部上设置限位件,用以限制所述夹紧件向所述第一支撑板和所述第二支撑板之间移动的长度。

进一步地,上述安全带钩挂装置,所述绳索的端部通过卡扣卡设在所述绳索位于两个所述支撑柱之间的部分上。

进一步地,上述安全带钩挂装置,所述绳索为钢丝绳。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安全带钩挂装置,通过两个夹持机构夹持在钢柱的柱头上,以使该装置整体布置在钢柱的柱头上提供固定点;通过夹持机构上的支撑柱,以及支撑柱上固定的绳索,提供安全带的钩挂位置,进而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性。

进一步地,夹持机构上通过u型结构卡箍在钢柱的柱头上并通过u型结构上的夹紧件沿第一支撑板上下位置调节,以实现钢柱的柱头的夹紧,进而使得该夹持机构夹持在钢柱的柱头上,实现该装置的固定。

附图说明

通过阅读下文优选实施方式的详细描述,各种其他的优点和益处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变得清楚明了。附图仅用于示出优选实施方式的目的,而并不认为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而且在整个附图中,用相同的参考符号表示相同的部件。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安全带钩挂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夹持机构和支撑柱使用状态的主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夹持机构和支撑柱使用状态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参照附图更详细地描述本公开的示例性实施例。虽然附图中显示了本公开的示例性实施例,然而应当理解,可以以各种形式实现本公开而不应被这里阐述的实施例所限制。相反,提供这些实施例是为了能够更透彻地理解本公开,并且能够将本公开的范围完整的传达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

参见图1至图3,其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安全带钩挂装置的优选结构。如图所示,该装置包括:两个夹持机构1和两个支撑柱2;其中,

两个夹持机构1用以夹持在钢柱的柱头上,以使该装置整体布置在钢柱的柱头上。具体实施时,两个夹持机构1可分别夹持在两个钢柱的柱头的两个桩头封板4上,当然,两个夹持机构1亦可夹持在其他板状结构上,或同一个板状结构的不同位置,本实施例中对其不做任何限定。

两个支撑柱2分别设置在两个夹持机构1上;各支撑柱2上均开设有沿支撑柱2的径向(如图2所示的垂直于纸面方向)设置的安装孔21,并且,两个支撑柱2上的两个安装孔21同轴设置且穿设有绳索3,用以钩挂安全带(图中未示出),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性。具体实施时,支撑柱2可以为钢管,两个支撑柱2均竖直设置,以对绳索3进行支撑提供固定点,进而便于安全带的钩挂。为便于绳索3的固定,优选地,绳索3的端部通过卡扣(图中未示出)卡设在绳索3位于两个支撑柱2之间的部分上,以确保绳索3的稳固。为进一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性,绳索3上挂设有防坠器,用以连接安全带,即使用时,配合防坠器进行使用,也就是说,防坠器的锦纶吊绳跨过绳索3并将锦纶绳上的铁钩挂入"n"形环上,将钢丝绳上的铁钩挂入安全带上的半圆环内即可使用,以便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性。其中,绳索3可以为钢丝绳。

继续参见图1至图3,夹持机构1包括:第一支撑板11、第二支撑板12、连接板13和若干个夹紧件14;其中,

第二支撑板12沿第一支撑板11的厚度方向(如图2所示的竖直方向)与第一支撑板11并排且间隔设置。具体实施时,第一支撑板11和第二支撑板12均可以为钢板,两者可以沿竖直方向并排且间隔设置,即第二支撑板12设置在第一支撑板11的下方(相对于图2所示的位置而言)且间隔预设距离,预设距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至少要大于桩头封板4的厚度。

连接板13分别与第一支撑板11、第二支撑板12相连接,以使三者呈u字型结构,用以卡设在柱头的桩头封板4上。具体地,连接板13的上下两端(相对于图1所示的位置而言)分别与第一支撑板11、第二支撑板12相连接,三者之间可通过焊接固定,亦可为一体结构,本实施例中对其不做任何限定。

若干个夹紧件14穿设于第一支撑板11且沿第一支撑板11的厚度方向位置可调地连接在第一支撑板11上,用以顶压桩头封板4以使其夹设在夹紧件14和第二支撑板12之间。具体地,夹紧件14可以为一个,当然亦可为多个;为确保该夹持机构1夹持在桩头封板4的稳定性,本实施例中以两个夹紧件14为例进行说明,支撑柱2可设置在两个夹紧件14之间。两个夹紧件14沿u型结构的深度方向(如图2所示的水平方向)并排设置,以顶压桩头封板4使得桩头封板4夹紧在夹紧件14位于u型结构内的端部(如图2所示的下端)和第二支撑板12之间,进而实现该夹持机构1夹持在桩头封板4上。

为增大夹紧件14顶压桩头封板4时两者之间的接触面积,优选地,夹紧件14置于u型结构内的端部上设置有夹紧板(图中未示出),用以夹紧桩头封板4增大夹紧板和桩头封板4之间的摩擦力,提高夹持机构1夹持的问固定,同时,夹紧板的设置亦可避免夹紧件14向上调节时自第一支撑板11上脱离。

为避免夹紧件14沿u型结构的宽度方向(如图2所示的竖直方向)进行位置调节时夹紧件1自第一支撑板11上掉落至u型结构内,优选地,夹紧件14置于u型结构外的端部(如图2所示的上端)上设有限位件,用以限制夹紧件14向u型结构内移动的距离。其中,本实施例中以夹紧件14为螺栓为例进行说明,螺栓的头部141作为限位件以限制螺栓向u型结构内移动的距离。

本实施例的一种实施方式中,夹紧件14可以为螺纹杆,第一支撑板11上开设有螺纹通孔,螺纹杆穿设于螺纹通孔且与螺纹通孔螺纹连接。具体地,第一支撑板11上可以设置有两个螺纹通孔,支撑柱2可设置在两个螺纹通孔之间,可通过旋拧螺纹杆调节螺纹杆底端和第二支撑板12之间的距离。需要说明的是,螺纹杆的尺寸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本实施例对其不做任何限定。通过该夹紧件14调节夹紧件14底端的位置以卡固在桩头封板4时,可以通过旋钮螺纹杆进而使得夹紧件14沿u型结构的宽度方向移动。其中,螺纹杆为螺栓例如六角螺栓等,其头部置于u型结构外,作为限位件,用以限制螺纹杆向u型结构内移动的距离。本实施例中,螺纹杆与螺纹通孔配合以实现夹紧机构1夹持在桩头封板4,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易于控制夹紧机构1的夹持。当然,夹紧件14亦可为其他螺纹杆,其位于u型结构外的端部(如图2所示的上端)设置有调节柄(图中未示出),用以旋拧夹紧件14相对第一支撑板11转动,以实现夹紧件14底端位置的调节。

本实施例的另一种实施方式中,夹紧件14可以为光滑直杆,第一支撑板11上开设有连接通孔,光滑直杆可滑动地穿设于该连接通孔并可通过夹持件(图中未示出)与第一支撑板11相连接。具体实施时,第一支撑板11上可以设置有两个连接通孔,支撑柱2可设置在两个连接通孔之间。直杆的截面形状与连接通孔的截面形状可以是圆形,然而本发明并不仅限于此,其他实施例中,直杆形状与连接通孔可以为适当的形状,例如正方形、菱形等。具体调节方式为:可以通过释放夹持件,然后调节直杆通过连接通孔沿u型结构宽度方向上下调节以夹持在桩头封板4,调节完成后以夹持件夹紧后即可。

综上,本实施例提供的安全带钩挂装置,通过两个夹持机构1夹持在钢柱的柱头上,以使该装置整体布置在钢柱的柱头上提供固定点;通过夹持机构1上的支撑柱2,以及支撑柱2上固定的绳索,提供安全带的钩挂位置,进而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性。

进一步地,夹持机构1上通过u型结构卡箍在钢柱的柱头上并通过u型结构上的夹紧件14沿第一支撑板11上下位置调节,以实现钢柱的柱头的夹紧,进而使得该夹持机构1夹持在钢柱的柱头上,实现该装置的固定。

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型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本实用新型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实用新型也意图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型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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