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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适用于建筑合流排水的雨污分流井的制作方法

2021-01-17 12:01:56|336|起点商标网
一种适用于建筑合流排水的雨污分流井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雨污分流井,尤其涉及一种适用于建筑合流排水的雨污分流井。



背景技术:

在建筑排水系统中,经常会有屋顶雨水和建筑内生活废水合流到一根排水立管中。这样的合流排水直接进入市政雨水管道,最终会流向自然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如果全部接入到市政污水管网中,会增加污水处理厂的负担。

针对上述建筑内合流排水管,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当室内管道无法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时,可在室外排水管上设置雨污分流井。目前,常用的雨污分流井为井室、进水管、污水管和雨水管,进水管、污水管和雨水管布置于井室壁上,雨水管高于污水管设置,当只有污水时,由进水管进入井室,由于污水水量有限,排水管很快将污水排走进入污水系统;当雨水水量大时,污水管排放不及时,水位上升,从雨水管排出进入雨水系统,此时,仍然有大量的雨水进入污水管,同时当雨水量小时,全部雨水都有污水管进入污水系统。因此,现有雨污分流井效果不佳。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用于建筑合流排水的雨污分流井。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一种适用于建筑合流排水的雨污分流井,包括进水管、井室、污水管和雨水管。所述井室中设置有隔板,隔板将井室分割为污水室和雨水室,进水管穿过污水室的井室壁,进水管出口与隔板相对,隔板上设置有与进水管出口相对应的孔洞,污水管设置在污水室的井室壁上,雨水管设置有雨水室的井室壁上,污水管和雨水管均低于孔洞。

进一步,上述孔洞与进水管出口处于同一水平线上,方便安装,只要屋顶雨水势能足够大,排水管出口雨水水柱穿过孔洞。

进一步,上述进水管上设置有管道消能装置,消能装置处于紧靠井室的附井内,消能装置主要是为了消除部分污水的动能,使进水管出口处污水水柱水平流速降低,从而使其快速向下倾斜下落,不会从孔洞穿过,这样可以降低隔板到进水管之间的间距,从而可以大大减小分流井的空间。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有益效果在于:雨水最初具有的势能比污水的大得多,无论雨水大小,雨水势能转化为动能后,都能够都穿过本发明中的隔板上孔洞,进入雨水室,排入雨水系统;污水经过消能装置,使污水动能降低,而使污水不能穿过孔洞,停留在污水室内,排入污水系统,达到雨污分流的目的。同时减小分流井的空间,降低成本。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a-a的断面图。

图3是本发明进入污水时的使用结构图。

图4是本发明进入雨水时的使用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以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参见图1—4。

一种适用于建筑合流排水的雨污分流井,包括进水管100、井室200、污水管300和雨水管400。所述井室200中设置有隔板210,隔板210将井室200分割为污水室220和雨水室230,进水管100穿过污水室220的井室壁,进水管100出口与隔板210相对,隔板210上设置有与进水管100出口相对应的孔洞211,污水管300设置在污水室220的井室200壁上,雨水管400设置有雨水室230的井室200壁上,污水管220和雨水管230均低于孔洞211。

上述孔洞211与进水管100出口处于同一水平线上。

上述进水管100上设置有管道消能装置110,消能装置110处于紧靠井室200的附井240内。

下面具体描述本发明的使用过程。

当建筑内污水收集装置500将污水排入到合流立管120,再流到水平的进水管100,污水的势能转化为动能,经过管道消能装置110减小污水的部分动能,从而减小进水管100出口处的水平流速,延长污水水柱130在污水室220内的停留时间;在重力的作用下,污水水柱130产生向下的加速度,使污水水柱130向下倾斜下落,冲击到孔洞211下方的隔板210上或污水室220底部,这样可以降低隔板210到进水管100之间的间距,从而可以大大减小分流井的空间,降低造价;污水在井室200内被隔板210隔离在污水室220内,由下部的污水管300排出。

当楼顶雨水收集装置140收集到雨水后,不论雨水大小,进入到合流立管120,再流到水平的进水管100,由于雨水最初的势能比污水最初具有的势能要大,雨水由势能转化的动能也大,经过管道消能装置110减小雨水的部分动能有限,从而减小进水管100出口处的雨水水平流速有限,进水管100出口处的雨水水柱150水平流速仍然较大,因此,雨水水柱150在井室200内的停留时间较短,向下的流速较小,基本保持水平流向,穿过隔板210上的孔洞211,冲击到雨水室230的井壁上,落入到雨水室230内部;雨水在井室200内被隔板210隔离在雨水室230内,由下部的雨水管400排出。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依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故:凡依本发明的结构、形状、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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