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自关门结构的笼式直爬梯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高空作业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带自关门结构的笼式直爬梯。
背景技术:
工业生产中,涂装涉及产品制造工艺中的重要环节,对工件进行涂装后,工件的防锈、防蚀的能力得以提升,产品的外观质量更高,产品的寿命大大延长。
涂装通常涉及对工件进行表面处理、涂布工艺和干燥三个基本工序。干燥普遍涉及到对工件进行烘干和固化,从而使得电泳层、喷粉层、喷漆层等涂层得以固化在工件表面,提高工件的表面质量和耐蚀效果。
传统的涂装生产线通常采用固化炉来对工件进行干燥处理,固化炉的结构组成通常包括炉体、热风循环系统以及供热系统。炉体顶部通常设置有检修平台,检修平台距离地面较高,炉体顶部通常设置有排风组件,检修平台的一侧部通常安装有直爬梯,由于检修平台距离地面的高度通常大于3米,对于检修人员高空攀爬作业而言,首要考虑的就是安全因素。因此,直爬梯一般都采用带有安全护笼的笼式直爬梯。日常维护中,检修人员需要攀爬至检修平台上,对排风组件等设置在炉体顶部的必要组件进行维护作业,检修人员在攀爬至检修平台上以后,由于爬梯口至平台一侧基本没有设置防护组件,或者仅设置简单的爬梯门,检修人员打开爬梯门进入检修平台后,一旦由于疏忽大意,忘记关闭爬梯门,那么检修平台通向爬梯口一侧直接对外敞开,存在安全隐患,检修人员一旦失足从爬梯口处坠落,则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现有的直爬梯设计的不够安全可靠。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更加安全可靠的带自关门结构的笼式直爬梯。
为了实现上述实用新型的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带自关门结构的笼式直爬梯,安装在检修平台的一侧部上,所述的笼式直爬梯包括直爬梯、安全护笼以及爬梯门,所述的直爬梯与所述的安全护笼围成一个供检修人员攀爬的通道空间,所述直爬梯的上端部设置有爬梯口,并在所述爬梯口的相对两侧位置设置有扶手,所述的爬梯门转动安装在其中一侧扶手上,所述的直爬梯在所述爬梯口的底部设置有脚踏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爬梯门与所述的扶手之间设置有自关门机构,所述的自关门机构被配置成在所述的爬梯门从所述的爬梯口处打开后,驱动所述的爬梯门再次关闭在所述的爬梯口处。
上述技术方案中,优选的,所述的自关门机构为安装在所述爬梯门与所述扶手之间的液压合页。
上述技术方案中,优选的,所述的自关门机构为安装在所述爬梯门与所述扶手之间的阻尼铰链。
上述技术方案中,优选的,所述的自关门机构为安装在所述爬梯门与所述扶手之间的自动闭门器。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爬梯门与扶手之间设置自关门机构,自关门机构被配置成在爬梯门打开后,自动关闭爬梯门,从而检修人员在打开爬梯门进入检修平台上以后,爬梯门能够借助自关门机构自动关闭,杜绝由于人为因素产生的安全隐患,使用起来更加安全可靠。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应用在检修平台上的主视透视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应用在检修平台上的俯视透视示意图;
图3是图2中a处的局部放大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透视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的侧视透视示意图;
其中:100、检修平台;
1、直爬梯;11、爬梯口;2、安全护笼;3、爬梯门;4、通道空间;5、扶手;6、脚踏板;7、自关门机构。
具体实施方式
为详细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构造特征、所达成目的及功效,下面将结合实施例并配合附图予以详细说明。
本实用新型主要用于高空攀爬作业,例如,用于攀爬带有检修平台的涂装生产线上的固化炉,检修人员利用本实用新型的带自关门结构的笼式直爬梯攀爬至检修平台上后,对炉体顶部的排风组件进行定期维护,能够有效避免由于人为因素出现的安全隐患,使用起来更加安全可靠。以下将通过图1-图5来具体说明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组成及工作原理。
如图1、图4、图5所示,笼式直爬梯安装在检修平台100的一侧部上,笼式直爬梯包括直爬梯1、安全护笼2以及爬梯门3,直爬梯1与安全护笼2围成一个供检修人员攀爬的通道空间4,直爬梯1的上端部设置有爬梯口11,并在爬梯口11的相对两侧位置设置有扶手5。结合图2所示,爬梯门3转动安装在其中一侧扶手5上,直爬梯1在两个扶手5的下侧设置有脚踏板6。
爬梯门3与扶手之间设置有自关门机构7,自关门机构7被配置成在爬梯门3从爬梯口11处打开后,驱动爬梯门3再次关闭在爬梯口11处。具体的,结合图3所示,自关门机构7为安装在爬梯门3与扶手5之间的阻尼铰链。当检修人员打开爬梯门3进入检修平台100上后,爬梯门3能够在阻尼铰链的驱动下进行复位动作,从而再次关闭在爬梯口11处。当然,在其他实施例中,不限于采用上述所述的阻尼铰链作为自关门机构来实现爬梯门的自动复位,也可采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液压合页、自动闭门器等。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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