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调节角度的底座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儿童餐椅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可调节角度的底座。
背景技术:
儿童餐椅,顾名思义,就是儿童进餐时专用的椅子。儿童餐椅迎合现代社会儿童教育理念,便利孩子就餐的同时对吃饭产生兴趣,帮助孩子由父母喂饭过渡到与家人同桌进餐,养成良好的用餐习惯,
现有的儿童餐椅不方便调节餐椅的角度,所以现提出一种可调节角度的底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可调节角度的底座。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可调节角度的底座,包括支撑座和基座,所述基座底部设有两个平行设置的第一弧形楞条,且支撑座顶部设有两个平行设置的第二弧形楞条,两个所述第二弧形楞条滑动设置在两个第一弧形楞条之间位置处,所述支撑座顶部靠近两个第二弧形楞条之间位置处设有锁定机构,且锁定机构与第二弧形楞条相配合。
优选的,两个所述第一弧形楞条一端均开有第一弧形孔,且两个第一弧形楞条一端插设有同一个第一导向杆,两个第一导向杆一端分别穿过两个第一弧形孔。
优选的,两个所述第二弧形楞条远离第一导向杆一端均开有第二弧形孔,且两个第二弧形孔内壁插设有同一个第二导向杆,两个第二导向杆两端分别与两个第一弧形楞条远离第一导向杆一端连接。
优选的,所述锁定机构包括滑动块,且滑动块顶部设置有多个沿同一个方向延伸的导向孔,所述支撑座顶部设有与导向孔相适配的导向柱,所述导向柱穿过导向孔,且导向柱与导向孔一一对应,所述滑动块一端开有两个呈八字形对称分布的腰型孔,两个所述第二弧形楞条侧壁均开有插孔,且两个插孔内均插设有l型销杆,两个l型销杆一端分别与两个腰型孔插接,两个第一弧形楞条侧壁均开有等距离分布的销孔,所述销孔与l型销杆相适配。
优选的,所述滑动块一端连接有牵引带,且牵引带一端套设有拉环。
优选的,所述滑动块底部开有与导向孔延伸方向相同的条形槽,且条形槽内壁套设有弹簧件,所述弹簧件靠近牵引带一端与支撑座顶部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通过设置的第一弧形楞条和第二弧形楞条,配合第一导向杆、第二导向杆、第一弧形孔和第二弧形孔,使得基座和支撑座的夹角可调节,并且稳定性好,同时配合设置的锁定机构,可以进行位置锁定,操作简单。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可调节角度的底座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可调节角度的底座支撑座和第二弧形楞条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可调节角度的底座支撑座和第二弧形楞条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二导向杆、2第一弧形楞条、3销孔、4第一弧形孔、5第一导向杆、6支撑座、7第二弧形楞条、8牵引带、9第二弧形孔、10l型销杆、11腰型孔、12滑动块、13导向柱、14导向孔、15弹簧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可调节角度的底座,包括支撑座6和基座,基座底部设有两个平行设置的第一弧形楞条2,且支撑座6顶部设有两个平行设置的第二弧形楞条7,两个第二弧形楞条7滑动设置在两个第一弧形楞条2之间位置处,支撑座6顶部靠近两个第二弧形楞条7之间位置处设有锁定机构,且锁定机构与第二弧形楞条7相配合。
本实用新型中,两个第一弧形楞条2一端均开有第一弧形孔4,且两个第一弧形楞条2一端插设有同一个第一导向杆5,两个第一导向杆5一端分别穿过两个第一弧形孔4,两个第二弧形楞条7远离第一导向杆5一端均开有第二弧形孔9,且两个第二弧形孔9内壁插设有同一个第二导向杆1,两个第二导向杆1两端分别与两个第一弧形楞条2远离第一导向杆5一端连接,锁定机构包括滑动块12,且滑动块12顶部设置有多个沿同一个方向延伸的导向孔14,支撑座6顶部设有与导向孔14相适配的导向柱13,导向柱13穿过导向孔14,且导向柱13与导向孔14一一对应,滑动块12一端开有两个呈八字形对称分布的腰型孔11,两个第二弧形楞条7侧壁均开有插孔,且两个插孔内均插设有l型销杆10,两个l型销杆10一端分别与两个腰型孔11插接,两个第一弧形楞条2侧壁均开有等距离分布的销孔3,销孔3与l型销杆10相适配,滑动块12一端连接有牵引带8,且牵引带8一端套设有拉环,滑动块12底部开有与导向孔14延伸方向相同的条形槽,且条形槽内壁套设有弹簧件15,弹簧件15靠近牵引带8一端与支撑座6顶部连接。
工作原理:拉动牵引带8,带动滑动块12移动,配合两个腰型孔11,带动两个l型销杆10移动,使得两个l型销杆10分别与两个第一弧形楞条2上的销孔3分离,
然后通过旋转基座,即可调节基座和支撑座6之间角度,可以将儿童餐椅安装在基座上,即可实现儿童餐椅角度的调节。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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