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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内部控制运动的提线木偶玩具的制作方法

2021-01-11 15:01:17|285|起点商标网
一种内部控制运动的提线木偶玩具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玩具,尤其涉及一种内部控制运动的提线木偶玩具。



背景技术:

合阳提线木偶作为中国古老的民间艺术,带有强烈的地域民族风格与文化气息,其传承与发展随着大众审美需求的提高与各种新媒体的兴起,正面临体制改革以及人才稀缺的问题。在寻求合阳提线木偶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提线木偶产品的定位与创新设计至关重要。现有木偶玩具多为摆饰类,比较关注造型和色彩,有活动功能的较少;在连接方式上多采用木制榫卯结构,活动角度有限且易磨损;现有提线木偶活动方式多为在木偶关节部位设置拉线位置以实现木偶活动,注重外观的设计,实现动作的机构较为复杂,且不易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接受。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了一种内部控制运动的提线木偶玩具,能够拉拽上下提线,通过内部的机械结构实现木偶灵活活动,具有结构合理、易于组装、运动灵活及互动性强的优点。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技术方案为:

一种内部控制运动的提线木偶玩具,包括头部1,所述头部1底部可拆卸连接有躯干2,躯干2背部中线位置滑动连接有上中间轴7及下中间轴8,上提线9穿过并固定于上中间轴7轴心,下提线10穿过并固定于下中间轴8轴心;上中间轴7通过第一固定轴15连接有两根第一连杆11的一端,第一连杆11的另一端通过第二固定轴16连接于第一齿轮5-1的轮圈上,第一齿轮5-1与第二齿轮5-2相啮合,第一齿轮5-1与第二齿轮5-2的轴心分别通过第三固定轴17、第四固定轴18与躯干2背部相连接,第二齿轮5-2轮圈通过第五固定轴19与上肢4相连接;下中间轴8顶部设有弹簧3,弹簧3顶端固定连接于躯干2背部中间,下中间轴8通过第六固定轴20连接有两根第二连杆12的一端,第二连杆12的另一端通过关节铰链13固定连接有下肢6,关节铰链13设置于躯干2背部、下中间轴8两侧设置的固定滑轮14上。

所述头部1竖直方向中心设有通孔,上提线9从通孔中穿过。

所述可拆卸连接包括磁吸连接或卡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通过木偶头部1与躯干2可拆卸连接的方式,可对木偶灵活组合变装;设置了一种的木偶内部实现运动的结构;设置可滑动的上中间轴7与下中间轴8带动连杆及齿轮实现肢体灵活运动,增强了互动性和趣味性;机械零件成本低廉易于维修,有利于市场应用推广;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合理、易于组装、运动灵活及互动性强的优点。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其中:图1(a)为木偶静止状态示意图,图1(b)为提拉上、下提线时木偶状态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躯干背部结构示意图。

图中:1、头部;2、躯干;3、弹簧;4、上肢;5-1、第一齿轮;5-2、第二齿轮;6、下肢;7、上中间轴;8、下中间轴;9、上提线;10、下提线;11、第一连杆;12、第二连杆;13、关节铰链;14、固定滑轮;15、第一固定轴;16、第二固定轴;17、第三固定轴;18、第四固定轴;19、第五固定轴;20、第六固定轴。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参见图1至图2,一种内部控制运动的提线木偶玩具,包括头部1,所述头部1底部可拆卸连接有躯干2,躯干2背部中线位置滑动连接有上中间轴7及下中间轴8,上提线9穿过并固定于上中间轴7轴心,下提线10穿过并固定于下中间轴8轴心;上中间轴7通过第一固定轴15连接有两根第一连杆11的一端,第一连杆11的另一端通过第二固定轴16连接于第一齿轮5-1的轮圈上,第一齿轮5-1与第二齿轮5-2相啮合,第一齿轮5-1与第二齿轮5-2的轴心分别通过第三固定轴17、第四固定轴18与躯干2背部相连接,第二齿轮5-2轮圈通过第五固定轴19与上肢4相连接;下中间轴8顶部设有弹簧3,弹簧3顶端固定连接于躯干2背部中间,弹簧3可使下中间轴8复位,同时对上中间轴7有限位作用;下中间轴8通过第六固定轴20连接有两根第二连杆12的一端,第二连杆12的另一端通过关节铰链13固定连接有下肢6,关节铰链13设置于躯干2背部、下中间轴8两侧设置的固定滑轮14上。

所述头部1竖直方向中心设有通孔,上提线9从通孔中穿过。

所述可拆卸连接包括磁吸连接或卡接。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为:

使用或表演时将上提拉绳穿过木偶头部1中间的通孔,木偶头部1和躯干2组装,提拉上提线9,上中间轴7向上运动,带动第一连杆11与第一、第二齿轮运动,继而带动上肢4活动;拉拽下提线10,下中间轴8向向下运动,带动第二连杆12,继而带动下肢6活动,在停止拉拽下提线10后弹簧3使下中间轴8归位,继而带动第二连杆12及下肢6回归静止状态。

以上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此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做出各种变化和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由其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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