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体育器材收纳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收纳装置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体育器材收纳装置。
背景技术:
在体育课时,需要将需要使用的器材从仓库中取出,使用完毕后需要对器材进行清点,但现有技术当中的收纳装置取用器材不方便,清点也很麻烦,浪费了体育课的时间,不利于体育活动的开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体育器材收纳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体育器材收纳装置,包括箱体,箱体内均匀排布着若干圆柱筒,圆柱筒有两列,n排,n为正整数,圆柱筒一端高一端低,圆柱筒较高的一侧与箱体相交的位置为入口孔,入口孔所在地面为左侧面,圆柱筒较低的一侧与箱体相交的位置为出口孔,在与圆柱筒轴心平行的前侧面上有入口抽条、出口抽条、横板和观察条,后侧面上有加强板、侧收纳槽和观察条,入口抽条穿过箱体和圆柱筒,出口抽条穿过箱体和圆柱筒,圆柱筒轴心穿过入口抽条和出口抽条,横板安装在侧面的上端,横板上有挂钩,观察条与入口抽条和出口抽条的连线平行,前侧面和后侧面上的观察条对称设置;后侧面上端有一个加强板,加强板下端安装有若干侧收纳槽,加强板和箱体上端有上收纳槽。
进一步的,所述左侧面上有把手,把手为u型,把手安装在相邻两排入口孔的对称轴上。
进一步的,观察条的数量与圆柱筒数量相同,圆柱筒轴心在离轴心的最近的观察条的上侧,观察条到圆柱筒轴心的垂直距离小于圆柱筒的半径。
进一步的,所述箱体底面有滚轮,滚轮内有减震弹簧。
进一步的,所述所述侧收纳槽位于观察条的下侧。
进一步的,所述上收纳槽的四角有圆柱孔,圆柱孔内可以安装加装收纳槽的圆柱杆。
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可以方便的取用体育器材并且清点,可以节约取用体育器材的时间,提高体育活动的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图1的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图1的非剖示意图。
图中:1上收纳槽,2入口孔,3入口抽条,4把手,5滚轮,6出口孔,7出口抽条,8横板,9挂钩,10加强板,11侧收纳槽,12观察条,13加装收纳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前”、“后”、“左”、“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参照附图1-3,可得到如下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体育器材收纳装置,包括箱体,箱体内均匀排布着若干圆柱筒,圆柱筒有两列,n排,n为正整数,圆柱筒一端高一端低,圆柱筒较高的一侧与箱体相交的位置为入口孔2,入口孔2所在地面为左侧面,圆柱筒较低的一侧与箱体相交的位置为出口孔6,在与圆柱筒轴心平行的前侧面上有入口抽条3、出口抽条7、横板8和观察条12,后侧面上有加强板10、侧收纳槽11和观察条12,入口抽条3穿过箱体和圆柱筒,出口抽条7穿过箱体和圆柱筒,圆柱筒轴心穿过入口抽条3和出口抽条7,横板8安装在侧面的上端,横板8上有挂钩9,观察条12与入口抽条3和出口抽条7的连线平行,前侧面和后侧面上的观察条12对称设置;后侧面上端有一个加强板10,加强板10下端安装有若干侧收纳槽11,加强板10和箱体上端有上收纳槽1。
所述左侧面上有把手4,把手4为u型,把手4安装在相邻两排入口孔2的对称轴上。可以避免把手4位置设置不当造成取放困难。
参照图3,所述观察条12的数量与圆柱筒数量相同,圆柱筒轴心在离轴心的最近的观察条12的上侧,观察条12到圆柱筒轴心的垂直距离小于圆柱筒的半径。可以保证观测不同直径的球类物品。
参照图1,所述箱体底面有滚轮5,滚轮5内有减震弹簧。方便推动,避免过强震动损坏器材。
所述所述侧收纳槽11位于观察条12的下侧。为清点提供便利,避免侧收纳槽11遮挡观察条12。
参照图1-3,所述上收纳槽1的四角有圆柱孔,圆柱孔内可以安装加装收纳槽13的圆柱杆。根据需要可以加深上收纳槽1,或增加新一层的收纳槽。
工作原理:球类等物品可以从箱体左侧面的入口孔2放入,取出时抽出出口孔6的出口抽条7即可,清点时可从箱体侧面的观察条12进行清点;横板8上的挂钩9可以方便悬挂衣物等物品,侧收纳槽11,上收纳槽1和加装收纳槽13可以根据器材大小进行储存,同时也可以放置上课时学生携带的水杯等物品,方便学生上课。清点侧收纳槽11侧的圆柱筒内的物品时需要注意应当优先清点靠近侧收纳槽11圆柱筒内的物品,然后再向侧收纳槽11摆放器材,如果观察条12被物品所遮挡可以移动物品进行清点。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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