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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外观专利权纠纷案,法院为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2021-05-25 01:05:45|446|起点商标网

  摘要: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以权利要求书中公告图片或者照片展示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在侵权比对时可以综合案件事实考虑图片的作用和贡献度。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文件中的使用状态参考图通常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方便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该图主要是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考虑因素。

  本案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以专利授权文件中公示的组件1和组件2的相关视图,及其组合的各视图即使用状态参考图。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点,在现有设计中均有体现;而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组件1和组件2呈现的造型和设计不同,两者不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告生产、销售的婴儿垫子产品未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5日,原告马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名称为“婴儿斜坡枕头三角垫子”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5年6月17日被授予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该专利属于形状与图案相结合的外观设计(详见附图一)。

  附图一:涉案专利产品附图

  2016年1月29日,原告代理人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购得了由被告A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详见附图二)。经庭审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基本相同。被告A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是由组件1、2两个组件构成的,虽然简要说明中有使用状态参考图1最能体现设计要点,但是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附图二:被控侵权商品图片

  另外,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评价报告,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更接近于公告日为2010年9月8日的现有设计(详见附图三),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附图三:现有外观设计附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控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裁判结果

  南京中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那么,专利公告文件中记载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在侵权比对时所起的作用和贡献是否相同呢?也不尽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能够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图片或照片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明确的要求。其在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规定,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由此可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提交的图片或照片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中能够起到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产品外观设计面的正投影视图。如果是立体或变化状态的产品,还应提交立体图、变化状态图,以及能与正投影图相对应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而其中的参考图(使用状态参考图)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上述规定主要是用于理解、说明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由于文字对产品的外观形状、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表达的局限性,用参考图来示例就显得直接和准确了。也正因为如此,参考图中会不同程度的存在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视图对应之外的产品其他部位的标示,也可能会出现产品置身的环境、相关联的物体等多余物。因此,片面强调参考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将会造成外观设计视图的不确定性,还可能使权利人在外观设计确权、侵权的不同阶段,给其任意扩大或缩小其保护范围造成可乘之机。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种防止婴儿吐奶的产品,“婴儿斜坡枕头三角垫子”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图片由使用状态参考图1-3,组件1主视图、后视图,组件2主视图所组成。由这些视图可知,该产品是由组件1、2相组合的组件产品。原告以组件1和2分别提交视图,可见该产品的组装关系不是唯一的。在使用状态参考图1-3中,都存在一个与组件1、2正面视图不相对应,且与组件1以两条布带相连接的一个组件。结合上述规定理解,该使用状态参考图在此所起的作用,主要是表示该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本案中,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时,起关键作用的应当是组件1的主视图、后视图和组件2的主视图。结合现有设计及被诉侵权产品区别于原告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在被诉侵权产品组件1、2的视图与涉案专利组件1、2的视图均不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原告仅以组件1、2组合后的使用状态参考图显示的组装关系主张被告侵权不能成立。故法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应当以专利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但在具体的比对时可以综合案件事实考虑相关视图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侵权比对的作用和贡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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