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费用如何构成?
一、成本结算方式
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注意以下事项:专利权人应每年按时缴纳年度专利费。未能按要求支付年费将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一般来说,专利转让的费用有三种结算方式:
(1)一次性结算
(2)佣金
(3)固定与委托相结合。
“一次结算”是指被许可人(受让人)在签订转让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一次性向许可人(专利权人)支付转让费;
“佣金”包括固定佣金和浮动佣金。
“固定使用费”是指人工确定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或净销售额在一定数量(无论实际生产数量或净销售额是多少或少多少),而特许权使用费是以每年的特许费限额为基础的;“滑动提成”是指每年按实际生产量或实际净销售额计算的提成。
“固定与特许权使用费相结合”中的“固定”部分称为初始付款,也称为“进场费”,合同生效后立即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部分在项目投产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方法同“特许权使用费”。
二。成本产生
专利转让产生费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用户委托代理转让时,需支付部分代理费;
2.报纸等其他转账方式发生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签订符合《专利法》关于专利权转让要求的转让合同。更重要的是,双方应共同到专利局备案登记,而不是由转让方单独办理。登记完成后,双方应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说明项目的转让合同和变更声明,并将说明项目的原权利人更名为受让人。因此,在转让过程中不会产生高额费用。为了有更多的保险,用户在处理这个问题之前可以咨询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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