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买卖的作用可以从哪些方面体现?
一、交易主体的特殊性
专利交易主体是专利交易过程中需要确定的第一权利主体,主要涉及交易主体的资格,即主体是否具有交易权利的资格。如果专利交易实体不合格或其实体资格有缺陷,则可能直接导致专利交易行为无效。由于专利交易模式的多样性,专利交易的主体具有相对多样性的特征,包括出卖人(主要是专利权)与买受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出资人与受让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实践表明,在专利交易活动的具体过程中,专利权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并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资格的代理人进行交易。这无形中提高了专利交易主体的职业素质和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的职业道德要求。
二、交易对象的特殊性
专利本身的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客体专利交易的特殊性。除了无形性和法律垄断性外,还存在着以下方面的重大矛盾:
一、专利交易客体信息的可持续性与其法律效力的时空有效性之间的矛盾。专利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信息,不能在完全分离历史联系的条件下产生,具有“可持续性”。然而,法律在时间和空间上限制了专利权的法律效力。
二、交易对象的确定性与交易对象自身权利保护范围的相对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专利交易标的物基于明确的交易标的。但由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难以界定,涉及交易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对不确定。
三、交易对象成本维护的特殊性与交易主体交易总成本低的矛盾。专利维持成本是相对具体的,它包括市场主体内部成本、专利维持成本、专利司法行政保护成本和专利社会成本四个方面。
三、交易难度大、风险大
正如专利交易主客体的上述特殊性,专利法法律状态的相对不确定性,专利法法律保护效力的相对弹性,以及专利权能源与载体的两种分离,导致专利交易过程的高难度和高风险。
一、专利法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专利权的效力和稳定性,但它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的特点,有可能造成短期和长期利益受损的风险。对于专利期权交易,还应注意专利申请的巨大不确定性。申请除被依法驳回外,因专利申请号文件的编写缺陷,或虽为高质量专利,但价值相对较低的专利,不得授权。
二、专利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以及每一种特定权力和有形载体的双重性,加剧了专利交易流程的高难度和高风险。前者导致了专利交易的可复制性和可通信性,可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在不同时空的需求;后者则体现在专利交易不依赖有形载体。同时,由于专利价值的不稳定性、损失性和准确评估的难度,以及专利交易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专利的显著附加值,在专利交易的过程中更容易诱发侵权和被侵权,加剧了高难度。以及专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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