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1)表格审核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后,应当首先进行正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复审请求的对象、复审请求的期限、复审申请人的资格、复审费用、复审理由、复审请求的形式和内容,必要时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予复审,或者复审请求的提出时间超过法定的三个月,或者复审请求人未被驳回申请、专利申请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2)预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将正式审查通过的复审请求书(包括所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文件一并送交作出驳回审查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这种检查称为预检查。根据评审指南第二章第四部分第3.1节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原评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文件后一个月内完成评审,并形成“预评审意见”。
复审申请人在复审时提交修改文本的,预审应当首先审查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符合规定的,按修订文本进行预审;不符合规定的,坚持否决决定,详细说明对不符合的修改意见。
(三)合议审查
在合议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对审查请求、申请份档案和原审查部门的预审意见进行了全面研究。
在合议审查中,合议庭一般只审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
但是,在合议审查中,合议庭发现审查文本存在缺陷,可以用于驳回作出驳回决定前已告知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或者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其缺陷的。性质如驳回决定所示,可审查有关理由和证据。经审查确定后,应当根据理由和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3)审查决定
以上工作结束后,合议庭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复核决定。
《审查准则》第四部分第二章第五节规定,审查决定可分为三类:
(一)复审请求成立,驳回决定撤销;
(二)复审请求人对专利申请进行了修改,克服了原驳回决定的缺陷,并根据修改后的文本撤销驳回决定;
(三)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驳回决定;
前两种情况下,原专利申请送原审批部门进一步审批。原审查部门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审查决定相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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