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公开证据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现在社会是信息和科学技术爆发式增加的年代,不断推陈出新的技术使得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这其中是蕴含了大量的科学技术研发人员的脑力劳动,他们的劳动成果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下面我们来介绍下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公开证据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3节“证据的认定”中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根据当然解释,在另外一方压根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时,当然更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因此,如果仅因存在合理怀疑,就否认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标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作为双方当事人程序,其制度设计和架构一定程度上借鉴并参照了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在证明标准方面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如果请求人已然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那么专利权人仅是没有任何证据地否定性怀疑,通常是不够的。
为了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则要求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或证据链本身不存在内在的不合理性、没有不可解释的矛盾性,合议组能够依据这些证据,结合生活常识、工作经验等、运用符合逻辑的推理进行自由心证,达到认为事实极有可能是如请求人所主张的那样的程度。
希望中国现在的社会越来越尊重知识产权并给予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这样才可以促进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极大调动科研人员的劳动积极性,为老百姓带来越来越多的便捷服务,使得生活成本和时间成本越来越低,享受更加高质量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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