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修订案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在201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该修订案是自1992年以来底四次对《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这对我国大部分企业厂家商家和个人来说意义重大,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体,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他们会产生怎么的影响必然受到大家高度关注,下面我们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讨论,专利法第四次修订案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1.第50条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2.第5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这规定了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3.第52条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该条明确了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希望广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体单位认真学习掌握最新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及时了解修改动态,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掌握最新的法律武器积极打击违法侵权现象,净化行业风气,引领行业向正规化合法化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企业自身健康有序发展,从而也是保护国家经济健康向上发展,让老百姓真正享受优质优惠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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