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带你深入了解如何避免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月27日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了要“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如何产生的?有哪几种类型?他们共同点是什么?只有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进行深入的了解,才能够避免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我们知道,中国在2010年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制造国。直到 2012 年我国劳动力人口数量首次出现下降,并在之后连续六年,以每年三四百万的速度逐年递减。人口红利正在系统性消失,制造成本的快速上升,一些制造业为了追求廉价劳动力已向印非等地转移。中国需要在专利制度方面加快改革,以推动中国创造的发展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
要想推动中国创造的发展,其方式之一就是给相应个人、单位提供诸多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进行鼓励,而专利数量成为判定个人、单位能够获得这些优惠最简单粗暴的指标。个人、单位为了获得优惠政策而竭力追求专利数量。一些地方将专利申请数量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推出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进行资助或者奖励、甚至出现以行政指导等方式向地方、企业和代理机构等摊派专利申请量指标,相互攀比专利申请数量。一些申请人利用专利申请骗取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各类优惠政策。这些都体现着中国存在专利整体质量不高,个人、单位片面追求专利数量,创新程度不足的现实。
中国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改变此前的一些做法。为了切实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那必须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要完成这种转变就必须要全系统深入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要完成这项工程,两个工作目标首当其冲,即“加强对专利申请相关支持政策的规范”、“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因为这两个工作目标对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那如何算是“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通知》里面共列举了十一种,在申请专利时要尽量避免,不可逾越红线。我们逐件进行剖析下。
①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例如:专利1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用于洗内衣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B。专利2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用于洗袜子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B。专利1和专利2就属于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他们对社会的贡献都在于“A和B”。如果同日申请,审查员可能这两件专利均无法驳回,申请人会获得两件专利的授权。假如企业要获得某种优惠政策,需要竭力授权10件专利,那企业只需要同日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专利3为一种用于洗外套的洗衣机,专利4为一种用于洗牛仔裤的洗衣机等等。虽然企业只研发创造和向社会贡献了1件技术方案,却获得了原本应该给社会贡献10件技术方案的企业应得的优惠政策。原本只需要一个专利“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B。”就可以对创新做好保护,企业偏偏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虽然企业获得了优惠政策,但其做出的实质贡献只有1件专利,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质量低下,纯属为了追逐数量而不是为了创新保护,这势必无法鼓舞各企业去研发创造,从而导致企业无法提高创新能力。
②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例如:专利1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和转筒,所述转筒竖向设置。专利2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和转筒,所述转筒横向设置。专利1和专利2就属于明显抄袭现有技术的专利申请。当然,这样的专利大概率是授不了权的,因为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也没有对社会贡献任何技术方案。但是,有的地方只要申请了专利就能够获得奖励,所以申请人不遗余力的去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的专利申请,去获得大量的资助。首先,这类专利没有对社会贡献任何技术方案,专利质量低下,追求申请数量获得大量资助,也无法获得任何创新保护;其次,这些专利申请只会导致审查资源的浪费,占用公共资源。
③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例如:专利1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B,A和B采用螺栓紧固。专利2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B,A和B采用螺钉紧固。专利1和专利2就属于部件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有的研发人员为了快速评定职称,不愿意去研发创造,只对原来技术方案作了简单修改,获取大量的专利申请。这些简单的替换对于本领域人员都是可以预见的,多出的专利并没有对社会新增贡献。但是,为了快速获得职称评定,所以申请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这类专利质量低下,对社会没有新增任何贡献,为追求申请数量获得职称评定资格,也不求对创新保护。真正投入研发创造的研发人员却无法获得对应的职称资格,最终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有碍创新能力的提高。
④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例如:专利1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包含1% ~3% (重量) 的锌和1% ~2% (重量) 的铝,余量为铜。1% ~3% (重量) 的锌和1% ~2% (重量) 的铝为申请人编造的成分含量,根本无法实现相应效果。为了避开现有技术,获得专利授权,拿到补助,申请人故意申请了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1。由于审查员没有找到对比文件,有可能会给该专利进行授权。这类专利质量低下,公开的假数据、假方案,不仅不利于其他企业的创新,反而可能误导其他企业,浪费更多的研发成本。这类专利不仅对社会没有任何贡献,只是为追求授权数量,更没有创新保护可言。
⑤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例如:申请人没有经过设计创造,直接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提交多件外观设计。获得多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虚假对外宣传夸大研发能力。由于是电脑随机生成,很可能和其他人的设计不同而获得授权,但其实质并没有进行设计创造。由于没有任何的设计创造,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并没有获得提高。而且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大量低质量的专利充斥着市场,驱逐着真正做设计研发的企业。
⑥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①项至第⑤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例如:专利代理机构明知申请人有第①项至第⑤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不仅不劝导,甚至协助其进行相关代理申请。获得更多的代理费、资助以及案件申请量。专利申请的时候需要撰写很多的材料,比如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需要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同时都必须要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写,尤其是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更具有专业性。这些都需要专业而且经验丰富的代理师来帮助其完成,不仅节省时间还可以对创新保护更完善。如果专利代理机构有意而为之,这必然违背专利代理机构自身应有的社会责任,同时导致低质量的专利申请暴增,占用社会资源,不利于推动中国创造的发展。
⑦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例如:专利1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输水管道,其特征在于A。专利2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输水管道,输水管道具有特征A。“特征A”为对社会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专利1和专利2符合单一性,可以合并申请,但申请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专利授权,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一般情况下,作为理智的人不会这么做,因为会浪费大量的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用。由于有专利补贴的存在,导致专利申请的成本甚至低于补贴,这样分散提交申请,反而申请人能够获得更多补贴收益。企业只为追求专利数量,骗取补贴,钻政策漏洞,不利于自身创造能力的提升,而且还占用财政资源。
⑧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例如:企业为从事机械制造的企业,却申请了大量的生物制药、化工的专利。自身并没有专利可申请,但为了获得某种政策优惠,委托他人提交大量专利。但由于被委托人的专业限制,杜撰了大量和该企业不相关的专利申请。这类专利申请与企业研发能力明显不符,极大可能是委托他人进行胡编的专利,为了追求专利数量,不惜胡编,专利质量低下,更无创新保护可言,使企业怠于研发创新。
⑨单位或个人异常倒卖专利申请;
例如:一些企业属于无参保人员、无实缴资本、无研发经费的“三无”空壳公司,却拥有大量自己申请的授权专利,领域广泛,而且以异常倒卖专利申请为主。有的企业通过该类异常倒卖交易进行牟利和洗白。还有的企业有授权专利的需求,但没有自身的专利,只能通过购买专利来快速解决。“三无”空壳公司根据这个市场需求,杜撰大量授权专利专门买卖获取利益。这类专利由于没有经过研发,可能只是某一个想法就拿去申请专利,虽然获得了授权,但并没有对企业的创造能力进行提升。由于该类企业目的只是为了倒卖授权专利,其专利质量低不言而喻,更无创新保护的想法。大量胡编的专利,有害于中国创造的发展。
⑩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例如:专利1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垃圾桶,其特征在于,所述垃圾桶的盖被杠杆驱动打开;所述杠杆被滑轮组驱动;所述滑轮组被减速器驱动。申请人只是为了避开现有技术,获得专利授权。原本垃圾桶的盖只需要简简单单被杠杆驱动打开即可,申请人却通过了一系列省力机构进行简单堆叠驱动,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这类专利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和创造是反其道而行的,只是为了获得专利授权,专利质量低,妨碍企业创新。
⑪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⑪条属于兜底条款,难免会有一些明显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没有落到前十条列举的情形,确保“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被无遗漏打击。
通过对上述十一种类型的梳理,我们可以分析出“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的三个特点。
特点1.专利质量低
专利质量低损害公共利益、妨碍企业创新。我们知道专利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保护能够鼓励专利权人积极投入精力和成本,完成发明创造。“专利质量低”的风气盛行,导致真正有创新意识的企业无法获得创新保护。申请人花了心血的发明创造得不到授权,即便授权也容易被轻易无效掉,即使没有被无效,由于保护范围过窄,授权的专利也无法打赢官司,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打击了申请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妨碍企业创新,损害公共利益。原本专利制度通过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给予他们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的特权,专利权人才愿意积极公开发明创造,保护才愿意公开,公开才予以保护。发明创造公开后,其他人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就有更多的精力去开发新的发明创造。然而,为了专利授权,一些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被公开,假数据、假方案,不仅不利于其他企业的创新,反而可能让其他企业浪费更多的研发成本。
特点2.盲目追求数量指标
盲目追求数量指标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浪费公共资源。“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这些只会导致审查资源的浪费,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浪费公共资源,积极投入创新、科学合理布局专利的企业和个人得不到应有的激励,全社会专利申请的战略布局意识和质量意识低下,真正高质量的专利得不到有效审查,同时大量无用的专利充斥着数据库,增加了企业创新的成本,最终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特点3.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
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破坏专利制度。各种“异常倒卖专利申请”,以骗取资助奖励为目的,使原本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现在都拿来买卖低质量专利,赚快钱,骗取资助奖励,导致企业无法提高创新能力,无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违专利制度。
最后,为了避免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在专利申请时,如果是盲目追求数量指标、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低质量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劝说申请人不要去申请,申请人也应当将精力集中在创新研发上,不能为一时的短期利益抛弃长期发展的机会。笔者相信根据《通知》里“加强对专利申请相关支持政策的规范”、“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得到强力实施,一定能够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专利行业也将一片欣欣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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