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专利侵权?有哪些规定?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者对物品的独自占有的权利,专利侵权则是未经专利人同意使用或售卖专利物品的违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会出现很多侵权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专利侵权?有哪些规定呢?
如何认定专利侵权?有哪些规定?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面是与侵权相关最直接的一些条款,首先注意第十一条中加粗倾斜的部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前提。因为专利权是一种对可售商品或服务的私有独占权,是交了保护费需要一定程度上垄断经营的,所以一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都肯定属于侵权行为。
关于第六十九条中的“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这里指的是相关的厂房、设备、人工、原料、销路、手续等都已准备就绪,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原来的计划产量、计划区域、计划销路内继续制造和使用,但是一旦超过原来规划的范围,就有侵权的风险。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满足这一条的前提是需要保留好一切相关的材料证明文件,稍微有文件资料的缺漏,都有可能使得自身不能证明对于该项技术或方案的自主设计以及是在相关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做好的。
关于第七十条,这一条仅限于销售和使用的行为,因为对于使用者或销售者而言,本身并不具有核实每一件商品的知识产权属性的义务,因此,只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入的,这种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一般由上游承销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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