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没有及时申请专利被抢先申请该怎么办?
有客户咨询说他们公司有一项在2005年申请的美国发明专利,其在国内没有申请专利,被其他公司在国内于2013年用该发明专利中的产品图片申请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严重影响了其专利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客户问:怎样才能合法地维护他们公司的权利并制裁国内的不正当专利申请人?
专利是有地域性的,没有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意味着在中国没有专利权,是不是就不能制止其他不正当竞争者利用他国专利技术方案在本国申请专利呢?同时,有些技术研发者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为研发或受让来的技术申请专利,被他人抢先在国内抢先提出了专利申请,是不是没有救济方法了呢?下文中,笔者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工作中的实践告诉大家一些救济办法,只要是合法的权利,通过一些合法手段还是有救济和维权办法的。以下为起点商标建议的一些救济解决途径:一、专利优先权解决
有些专利申请人有时候出于经济考虑,例如暂时不能预估该专利技术的市场场景,仅仅在其本国提出了专利申请而没有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可以依据专利国内优先权或国际优先权,依据在先的申请日视为在后的专利申请之日。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上述规定有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先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必须属于同一技术主题,即在后的专利申请不能超出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但是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着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依据专利优先权提出在中国的专利,则专利抄袭者在后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后,自然得不到专利授权。
二、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如果没有及时依据优先权在纠纷地所属国进行专利申请,还有一个解决方式,即上述外国客户可以依据其在先2005年的专利在中国提起针对在抄袭者在中国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从源头上消灭掉专利抄袭者在中国的专利,防止在外国专利权人的产品进入中国时反被诉专利侵权。但是这种解决方式下,仅仅从行政确权程序无效掉专利抄袭者的专利,难道不能追究其专利侵权的其他责任吗?笔者用下一条解决方式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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