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强制许可的类型有哪些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紧急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紧急情况.一般是指发生战争、社会动乱、自然灾害以及经济发生严重危机等情况。专利权虽然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或者说独占权,但专利权人的利益应当服从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2.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根据专利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采取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许可制度。这种许可又称为“交叉许可”。
《专利法》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也有赖于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这一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在现实生活和专利实践中,有时前一项专利与后一项专利是相互依存的,如果两个专利权人互不相让,不能以合理的条件签订实施许可合同,那么,这两项专利都无法得到实施,其结果不仅对专利权人不利,而且也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使前后两个专利都能够得到实施,专利法规定了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3.其他类型的强制许可
实行专利制度的一百多个国家,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历史背景上均存在差异,从国家利益考虑,各国的专利法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专利规定了强制许可。比如,有关国防方面的专利;有关国民经济方面的专利;有关公共卫生方面的专利等。在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征用,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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