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专利实施权转让制度的必要性是怎样的?
构建专利实施权转让制度的必要性,专利法仅对部分许可作了限制性规定,当专利权转让以后,原专利实施权人就没有了,新的专利实施权人产生。那么构建专利实施权转让制度的必要性是怎样的?
构建专利实施权转让制度的必要性是怎样的?
(一)专利实施权转让是市场交易的多样性与明朗化的要求
专利实施权转让制度的缺失无法满足贸易需求,也不利于交易的明朗化。交易的多样性决定了专利权人以及专利实施权人在不同的条件下会有不同的需求,而交易的明朗化又要求法律行使其应有的指引作用。
(二)专利实施权转让是专利技术价值充分实现的要求
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是专利权人获得收益的主要方式,也是专利技术经济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渠道,专利实施权之所以能够成为交易的标的也正源于此。但一般情况下,专利技术的实施不仅需要相应的配套设施,还有可能需要较高的资金投入,不是所有人在一切状态中都有条件实施的,这也是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原因之一。
(三)制度缺位可导致权益失调和浪费
“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相应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机会也相对会少”[5]。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备的环境中,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监控显得非常重要。在专利实施权利用中也是如此。
(四)制度缺位与社会经济以及其他法律制度的发展不相协调
专利实施权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而被我国合同法摒弃于可转让债权之外,但专利实施权自身所具有的财产权性质是不容抹杀的。专利实施权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随着经济发达,必然会成为交易的客体,专利实施权的资本化也已渐成趋势并逐步纳入人们观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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