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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和专利保护有何区别?

2021-05-02 16:05:53|174|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 专利保护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和专利保护有何区别?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而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是指对专利申请的一种非正式的保护。那么二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一、保护区间不同
获得授权公告后的发明专利才能享受专利保护,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
而临时保护针对的是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到授权前这一区间,由于专利权尚未获得,申请人还不能依法行使专利权,但临时保护的方式可以让申请人的权益获得一定保障。
二、纠纷性质及诉讼案由不同
专利生效后,专利权人便享有该项专利的独占权和排他权,当他人非法实施该技术发明时,专利权人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双方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临时保护中,专利申请人并不享有专利权,与非法实施该项技术方案的单位或个人的纠纷属于使用费纠纷。
而且,在最高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五部分第144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明确区分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为两个独立的案由。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即临时保护时期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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