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常用基准?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只有获得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要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才能够获得专利保护。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常用基准?
研发人员在着手研发前,应当对这一规则有所了解,以便后续的研发更加具有针对性。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常用基准
(1)“是否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结果或有益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例如:化合物制备更容易、制备成本更低、更稳定、毒性降低、疗效更好等任一效果;
(2)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能够改善质量、提高产量、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5)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的不同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6)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7)克服了技术偏见;
(8)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引发商业上的成功;
(9)开拓性发明,即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
(10)组合发明能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
(11)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较大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小范围或个体的发明,且取得了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选择发明;
(12)转用发明,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
(13)取得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已知产品的新用途;
(14)产生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要素关系改变、要素替代和要素省略等要素变更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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