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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相关申请文件的具体规定

2021-05-01 13:05:24|142|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相关申请文件的具体规定 专利权 实用新型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相关申请文件的具体规定:

一、对说明书的具体规定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二)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二、对说明书附图的具体规定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并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同时,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另外,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三、对说明书摘要的具体规定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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