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如何定义“发明”?
不同国家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不尽相同,欧洲各国利用排除规则从反面为“发明”划定了范围,而美日专利法则对发明的正面界定,即规定什么是发明,我国专利法也多趋于对发明的正面界定:第2条第2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包含了"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分","方法"则等同于"制法"。"利用自然规律"和"具有高水平技术思想"也是技术方案的应有之义。
所谓的"发明",一是要利用自然规律,不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不是好技术。二是要正确的利用自然规律,比如能够利用太阳能作为动力驱动机器,但是利用太阳能做出永动机就不靠谱了。三是一定要是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技术手段的组合,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利用自然规律怎么做,分成了几个部分,每个部分的问题都必须要给出可行的办法。四是要能够反复实施。卖油翁的熟能生巧、养由基的百步穿杨,扁鹊的妙手回春,都是让人称赞的技能,但是却不能反复实施,即便是他们把自己是如何做到的写成经验,分解成详细的步骤,也无法被其他人稳定的复制,因此不能被称为技术方案,也无法称为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的界定虽然与美日相似,有借鉴的因素,但绝不是抄袭,因为国际上对发明的定义大都相近。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规定:除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之外,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都可以获得专利。这与我国专利法中的表述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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