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专利申请】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专利申请是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有申请权的人向专利局提出就某一发明或设计取得专利权的请求,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个人的利益。那么,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是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创造发明,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下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申请专利资助: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备深圳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本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深圳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深圳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资助类);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深圳市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提供个人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
第四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
PCT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第五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六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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