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家有权许可推广应用重要的发明创造专利?
2021-04-29 21:04:02|199|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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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公民和单位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予以推广,许可其他单位实施。
国家有权推广应用的专利,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全民所有制单位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取得的发明创造专利,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只有持有权,没有绝对的独占权。因此,国家有权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全民的利益,许可其他单位实施其专利。这种做法,称为“国家许可”。
“国家许可”这项权力,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使。它们可以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行使这一权力。被许可实施的,应当是重要的发明创造专利。为了避免无组织的实施,许可将根据国家计划进行。未被指定的单位不得实施,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国家许可”并不是无偿使用,吃大锅饭。为了让发明单位投入的资金和劳动得到补偿和报酬,鼓励单位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专利法规定,对于国家许可的专利实施,也应按照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对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专利,国家一般不采用许可其他单位实施的做法。只有其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许可其他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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