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审查的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以维持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请求人增加无效宣告理由不符合《指南》规定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指南》规定期限的,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指南》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此外,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
(一)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并允许其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例如,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他人在专利申请日前申请并在专利申请日后公开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件,而无效宣告理由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情形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请求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九条的含义并允许其将无效宣告理由变更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
(二)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例如,无效宣告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但该权利要求因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从而不存在审查创造性的基础的情形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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