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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有哪些?

2021-04-28 23:04:09|142|起点商标网
关键词: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权人 义务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有哪些?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那么,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有哪些?我们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而权利人可以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可以独占地使用该专利技术/设计、可以独占地销售专利产品。

2、转让权:权利人有权将自己所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权利人可以授权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一定费用。

4、标记权:可以在专利产品及其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在受到专利侵权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请求停止侵权。

6、放弃权:可以书面声明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7、质押权:可以将自己的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

专利权人的义务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但《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关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有哪些?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起点商标网,或拨打起点商标网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77-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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