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简要说明的。
2、未使用中文的。例如未经翻译的外文申请文件就不能被受理。
3、不符合下列规定中的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5、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6、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7、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8、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9、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10、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例如,申请人提交了外观设计请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无需提交后两份文件,则无法判断申请人想要申请哪种类型的专利,因此专利局不予受理。
11、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专利申请的受理是专利局审批专利文件的最前端程序,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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