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形你必须要知道
申请专利的好处无需再说,但你可知道在专利被授权以前,专利申请权也是一种可以用来转让的权利?同样可以帮你赚取经济利益!那么专利申请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形你必须要知道。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形你必须要知道
第一种是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将自己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第二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但还未拿到专利授权书之前,可以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
这两种情况的本质都是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主体发生的改变,不同点是两者发生时所处的专利申请阶段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什么阶段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双方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也许你已经听得晕头转向了,接下来就结合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原告:上海大华化轻工业公司(简称大华公司)
被告:无锡某研究院院长孔德凯
双方约定:孔德凯将其非职务发明“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大华公司,由大华公司自主办理专利申请,孔德凯放弃专利申请权,(即使大华公司只实施未申请专利,孔德凯也不提出申请);大华公司支付给孔德凯专利申请权转让费10万元,其中,合同签约后预付5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5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大华公司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以后不论大华公司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孔德凯无权再要求大华公司支付报酬,亦不承担经济退回风险。
合同签订后,大华公司分两次支付给孔德凯转让费6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孔德凯认为大华公司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于1987年7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6月,孔德凯申请的专利经中国专利局公告。据此,大华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孔德凯返还转让费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合同中写明的是“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但是技术所有人在签订转让合同前并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此技术的专利申请,而受让人(也就是大华公司)也未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所以上述案例中,双方转让的并非专利申请权而是专有技术(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
因此,在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时候,在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千万不要忘记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形你必须要知道这一问题小编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转让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起点商标网,或电话联系我们。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