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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充气轮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1-04-09 11:04:06|296|起点商标网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28日,请求人普利斯顿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充气轮胎”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8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80046691.8。专利权在请求人提出侵权纠纷进行处理可以请求时即为合法合理有效。   原告认为,被申请人天津轮胎公司未经申请人许可,生产、销售并承诺销售属于本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ws1002轮胎,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利。2019年6月,申请人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解决请求。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涉及的产品与申请人所涉及专利的图案完全不同,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改变轮胎花纹图案确实对视觉效果有一定影响,但外观上的差异不构成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依据。将被控侵权的产品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认为本案涉及的产品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经审理,双方就争议点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可以请求进行调解。2019年10月,双方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向原告赔偿30万元。
  案例研究的启示
  在本案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式,使案件得到高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同时,本案原告为国际社会知名外资企业,本案的结案充分发展体现了国内外相关知识进行产权人的“同一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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