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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哪些特点?

2021-04-09 10:04:50|232|起点商标网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演出或者录音录像,使公众获得作品、演出或者录音录像的权利在他们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录制。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重要的特征是它是一种“互动式”传播。
  “互动交流”在技术上也有两个突出特点
  首先,信息内容的传播是由网络用户而不是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网络用户可以选择信息的内容,以及接收和发送的时间和地点。因此,“交互式”通信也被称为“按需通信”。
  第二,交互通信采用点对点(peer-to-peer,P2P)模式,网络用户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体。假设一台服务器上存储了100部电影,那么许多用户可以同时登录并选择在线观看的电影,然后每个用户可以在自己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并选择一部在线观看的电影。用户在不同的时间登录服务器,选择不同的电影,同时欣赏不同的内容。换句话说,特定电影的传输发生在特定用户和服务器之间,这是两个“点”之间的传输,而不是同时从服务器传输到无数个非特定“点”。正因为如此,“互动交流”是一个典型的“窄播”,而不是“广播”。
  “互动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基本特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而只能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因此,在判断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行为是否具有互动性自然成为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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