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版权保护不能忘,我们该怎么做?
广告通过各种媒介以文字、符号、图像、声音等客观形式向社会发布,广告语言构成独立的广告作品或者广告作品的组成部分。 广告语言是广告策划者原创智力成果的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当然,作为书面作品,广告语言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创意。作品的原创性是指广告策划人通过独立的脑力劳动创造的广告语言,但广告语言的原创性并不意味着广告语言的独特性。广告语言的创造性体现了广告策划人的独立观念和个人风格。但并非所有的广告语言都是作品。如果缺乏创意,那么广告语言就不属于作品范畴。比如“三包”、“优质”、“好酒好茶”等等。
第二,可复制性。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复制是传播科学文化的需要。广告语言是广告创意的文字表达,广告创意往往通过各种媒介来表达,也可以通过印刷、拍摄、录音等技术手段进行复制。
广告语言的版权保护
关于广告语言的保护,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广告设计语言会被法院认定为具有著作权的文学艺术作品,并受到环境保护。但这样的广告语言一定要有创意,要明显,要能直接充分的体现品牌特色和企业形象,比如“美丽的空调,美丽的世界”,“椰子风停不下来”等等。然而,过于粗放、缺乏创意、模仿痕迹明显的广告语言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我们可以建议我国企业的广告语言教学设计应尽量有特色,并进行网络版权登记,以便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得到更充分的司法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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