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哪些内容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依照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审原则进行。那么,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哪些内容呢?
1、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它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2、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3、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没有资格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
4、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及其它专利事务;5、专利申请费是否已经交纳。
6、专利申请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道德、公共利益。
7、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属于专利不予保护的领域。
8、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9、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10、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上所说的实用新型。
11、是否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12、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3、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属于最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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