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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依职权修改的条件

2021-04-05 05:04:27|190|起点商标网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那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依职权修改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详细为您介绍。 第一,一般来说,只有当一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那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依职权修改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详细为您介绍。

  第一,一般来说,只有当一份专利申请具有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并已接近审查的最后阶段,才有必要进行这样的修改;对不具有授权前景的申请文件中的文字符号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无需自行进行修改。

  第二,这样的修改应当限于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如果对某种缺陷的修改会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实质影响,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代替申请人进行修改。

  第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其依职权作出的修改及时通知申请人。

  主动修改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被动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对专利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缺陷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申请人的被动修改。被动修改不能随意进行,应当针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否则一般不予接受。但若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可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缺陷进行的修改,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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