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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对创造性的审查标准有区别吗?(附案例)

2021-03-21 13:03:28|235|起点商标网


按照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专利。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4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 明确提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差别主要体现在:
1、发明在判断创造性时,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实用新型一般只考虑相同技术领域,如果不是相同技术领域,需要现有技术给出明确的启示;
2、发明在判断创造性时,可以引用多项现有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一种握力计,用于测握力),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7(一种体力测定器)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测力传感器不同。

现有技术证据2(一种手提式数字显示电子秤,用于测重力)与涉案实用新型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因此需要考虑现有技术有没有给出明确的启示。考虑证据2的测重力和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测握力,力的方向有所不同,认为现有技术有没有给出明确的启示,所以不能在评价创造性时考虑对比文件2。

本专利 证据7 证据2 一种握力计,用于测握力 √
一种体力测定器 ×
一种手提式数字显示电子秤 (特定的)传感器 ×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时,一般应当着重比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但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相近技术领域一般指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功能以及具体用途相近的领域,相关技术领域一般指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用的功能领域。

最高院在本案中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比不是相同领域,并且也没有给出明确启示,因此本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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