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哪些修改不算超范围?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那么,哪些修改算是没有超出范围呢?以下为大家梳理:
1、增加或改变视图形式,未增加或改变视图内容
增加图片或者照片,如果该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设计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表示,该修改属于在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例如,原图片或者照片中不包含左视图,申请补交左视图。如果左视图表示的内容已显示在原立体图中,则该修改未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增加相同或对称面的视图
增加相同或者对称面的视图,尽管增加的内容在原图片中未显示,如果根据本领域设计常识,能够确认增加的内容与已经显示的面有相同或者对称的关系,可以视为增加的内容已经表达,该修改不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变化)极其微小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一般情况下,形状或图案的改变通常会被认为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3、修改绘制视图中的错误
绘制视图中的错误在所难免,如果原图片或者照片存在视图不对应等形式缺陷,针对这些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后的设计内容属于能够依据该产品所属领域设计常识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该修改属于不超范围的修改。
4、修改视图名称
修改视图名称通常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但若结合视图来看,表达的设计发生了改变,则仍会认为修改超范围。
5、 删除不易见面的视图
删除显示产品的非易见面或者常见面的图片或者照片,或者删除产品相同或者对称面的图片或者照片,属于不超范围的修改。
6、删除视图中的多余内容
由于我国要求外观设计图片中不得有虚线、阴影线等多余线条,因此,删除表达内部结构的虚线以及弧面过渡效果线、阴影线等多余线条,属于在原图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
7、 删除非图形用户界面的画面
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而言,修改时如果删除图形用户界面以外的“内容画面”, 不属于修改超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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