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案例分析:权利要求用词如何正确理解与确认
原则性判断:站位本领域进行通常含义的理解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此处,“通常具有的含义”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之后才能刻意理解出的含义,而是该用词在该领域内已被广泛使用而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赋予或接受的某种含义,即该含义应当是在某一领域内普通的、惯用的含义。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用词所理解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的应然范围,权利要求的理解与认定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秉持满足技术可行性的积极态度,基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客观呈现的技术内容,在正确判断逻辑的指引下,“找准”权利要求用词的含义,不断逼近上述应然范围的事实认定过程。
案例1:第75644号复审决定
名称:对制动器进行液压控制的系统
申请号:200910261837.0
申请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该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因不满足创造性要求被驳回,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向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先导卸荷溢流阀与所述液压缸并联”,构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强调,现有技术公开的压力控制阀与本申请的先导卸荷溢流阀在阀种类上并不相同,二者所起到的作用也并不相同,不能相互替换,因此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先导卸荷溢流阀;并且,不应忽视部件名称“先导卸荷溢流阀”的限定作用,在本领域公知技术中,先导卸荷溢流阀与减压阀属于种类完全不同的阀。
经审查,复审委合议组认为,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就先导卸荷溢流阀而言,油液通过阻尼孔、锥阀芯、控制回油道、回油口直接流回油箱,属于内泄式:就减压阀而言,油液从泄油口经由外部接回油箱,属于外泄式,且泄油口并不等同于溢流口(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99年08月第1版、1999年08月第1次印刷的《液压传动》一书的第74-79页),减压阀的泄油和溢流阀的溢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减压阀不存在溢流口,对比文件1的减压阀的泄油必须从外部接回油箱,不能直接接入液压系统的回油路,因为其压力不为零,而本申请的先导卸荷溢流阀的溢流是直接接入液压系统的回油路,因为其压力近似为零。而减压阀和溢流阀的整体装配方式也是不同的,两者不具备可比性。故合议组对原审查部门的观点不予支持,撤销了驳回决定。
小结:
复审委合议组审查过程中引用一本高等学校教学用书以证明液压传动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术语“先导卸荷溢流阀”的普通的、惯用的含义具有确定的理解,具体而言,先导卸荷溢流阀常闭,以并联方式在系统中被动工作,以内泄式泄油的模式起到卸荷作用,该术语本身隐含公开了这种阀的具体工作模式、连接关系和装配方式等,在进行特征比对时,应该考虑术语“先导卸荷溢流阀”本身的通常含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
理解权利要求用词的含义时,应当立足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去考察权利要求用词是否具备通常含义、说明书是否指明特定含义以及含义的具体内容。
案例2:第 25972 号无效决定
名称:管道连接件及带有能减轻磨损的结构的套圈
申请号:98805898.7
申请人:斯瓦戈洛克公司
概要:本专利属于套圈型管道连接件这一技术领域,“仿形面”在该技术领域内并非通用技术术语,不具备普通的、惯用的含义,尽管“仿形面”在车床仿形加工领域有较为明确的含义,即通过仿形加工发生形状改变而最终形成的与样模形状相仿的表面,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直接将上述具体含义转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理解过程中,本案中“仿形面”不具有通常含义。
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各种能力不仅对于确定技术术语在本领域内是否具有惯用含义,是否属于自造词以及该惯用含义的具体内容存在重要影响,对于确定自造词在专利文件中的具体含义,或者专利文件整体披露的技术构思是否足以赋予常见术语以区别于惯用含义的其它含义等,同样具有实质性影响。同时,对于专利文件中自造词的理解,应当借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等来理解其在专利文件中的具体含义。如果争议术语本身包含功能性词汇,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发明构思的整体把握对该争议术语的功能有确定的认知,此时,仍应将该争议术语在专利文件中的含义理解为实现所述功能的部件,而不应将其理解为具体的部件或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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