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归属如何认定?案例
案例:
2015年8月,B公司委托A公司开发定制化360°全景镜头模组,双方签订了《360°全景镜头模组委托开发协议》。协议签订后,A公司全面履行了协议并交付了全景镜头模组产品及相关技术资料。
2015年9月18日,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包含专利名称为“全景图像采集装置”的发明专利在内的4项专利申请。
专利获得授权后,A公司认为B公司的上述专利是履行涉案协议开发的技术成果,请求认定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归A公司所有,并对该专利的发明人予以变更。
经查,涉案专利的实质性技术特征是由B公司提出,且A公司在缔约之时就已明确知晓并接受B公司有利用合同技术成果并添附技术特征申请专利的可能, B公司申请涉案专利没有恶意。
分析与评述:
该案涉及利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申请的专利归属如何认定的问题。
依据《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合作完成或者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按照“谁创造谁保护”的原则确认专利权归属更符合专利制度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故除另有约定外,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定为专利权利人。
此外,即使合同相对人参与了专利技术的开发,但其能够预期并接受专利申请人利用合同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不应当分享专利权,故A公司的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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