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权属纠纷中,如何判断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组合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有合同约定权利归属的,无须区分合同的性质究竟是委托开发合同还是合作开发合同,应按照约定确定权利归属;双方没有约定权利归属的,需要判断双方是合作关系还是委托关系,以及发明创造究竟是双方共同完成的还是某一方独自完成的。
判断究竟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委托开发合同,除了考察合同的名称之外,还可以根据二者的不同特点来判断,主要包括: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除保密义务等双方均承担的义务以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是相对的,委托方的义务是受托方(开发方)的权利,而受托方的义务则是委托方的权利。
2.当事人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双方既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不同的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则不同,当事人一方主要负责物资或经费投入,一般不参与实体研究,即使参与研究,也仅起辅助或检查的作用,而另一方则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3.合同主体的能力。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一般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受托方具有科研能力。
判断合同双方究竟属于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主要依据两点:
一是双方是否都进行了投资,
二是双方是否都派出了人员参与研究开发。
如果仅有一方投资,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则一般属于委托开发;如果双方都进行了投资,且双方派出的人员对发明创造的完成都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则应当属于合作开发。如果双方都进行了投资,但只有一方派出的人员对发明创造的完成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尽管仍属于合作关系,但完成的发明创造只能由完成方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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